面向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政府再分配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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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民权利的基本类型、配置过程及其逻辑

要明确公民权利的配置及其变化是如何以及从多大程度上和机制上影响着公民的收入和福利状况,必须从权利配置的本身说起。

一 权利的基本类型

权利是建立在对人主体性承认基础之上的价值。这种价值是对人们通过自身努力获取财富和尊严的肯定与激励,也是保障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界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不同的类型。

1.以社会功能作为划分依据的权利类型

人开展社会生活要从事不同类型的公共活动。从这些活动的所属领域来看,可以分为政治活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等。在不同的活动领域中存在着不同的权利。根据社会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1)政治权利

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王浦劬教授认为,“政治权利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由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主张其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28]。这是广义上的政治权利,将政治权利看作是一种法定资格,这种法定资格能够保障人们顺利开展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合法谋取利益,实现个人发展。从狭义上看,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公共事务上享有的表达个人意见看法的自由,它既是权利也是自由。根据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组织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政治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以及政治自由权利。(见表2-2)。

表2-2 我国政治权利分配及其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中的规定,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我们所说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时所拥有的民主权利,其涉及的领域更为广阔,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政治参与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以及批评、控告、申诉和检举等的权利。这个意义上的政治权利既包括了宪法上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但又不局限于这些权利。

(2)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经济生活的权利,其核心是人们独立的经济地位。经济权利主要通过财产权来体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中,任何一种资源进入交易过程前,都要求每一个交易的参与者必须拥有该资源的所有权,即财产权,“这使产权不但成为一种必然与市场经济相伴生的重要法律现象,更构成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一大法律秩序”[29]。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的集合。经济权利的本质在于其主体可以通过自己对所有物的自由支配的权利而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明晰的产权具有界定权责关系、激励并约束产权主体的经济行为、降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作用。

以产权为核心的经济权利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经济利益,使人们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作用,同时也能有效保障公民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3)社会权利

社会权利是作为社会成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资格和拥有文明生活条件的权利。它是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之上形成的、用以抗衡市场力量的一种现代政治理念。社会权利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是马歇尔(T.H.Marshall),他认为社会权利是“从少量的经济福利与保障权利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以及拥有按照当时社会普遍生活标准的文明生活的权利”[30]。就此而言,社会权利是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下资源和价值配置不公的重要手段,它允许人们依靠纯粹市场力量之外的力量去改善自身的生活水平,以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权利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被确立起来的。此前,社会权利一般被称为“单位制”福利。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相重叠,经济权利的保障是其他社会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拥有充分的经济权利就意味着社会权利得到了满足。在城市,依赖于城镇居民的充分就业,在农村,则表现为农村居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此外,这一时期的社会权利并非基于公民身份确定的,而是基于城市的“单位人”身份所确定的,农民身份所对应的社会福利则相当匮乏,户籍制度更是强化了这一差别。[31]改革开放之后,现代化社会福利制度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单位福利制也随之瓦解。以政企分离、政社分离为主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推动了社会的领域分离,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权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以及包含相关制度保障中所附加的社会权利与自由,如户籍制度影响下的自由迁徙权,服务型政府转型后所提供的均等公共服务权,等等。社会权利的多寡与实现程度往往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同时也是影响社会资源、财富和价值分配的重要因素。

(4)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公民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了两个并行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这两个公约中,文化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第一次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并列提出和正式使用。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文化权利包括每个人在客观上都能够拥有发展自己个性的途径,通过其自身对于创造人类价值的活动的参与;对自身所处环境能够负责——无论是在地方还是全球意义上”[32]。这种观点将文化权利视为一种个体的权利。然而,随着对文化权利认识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逐渐认识到文化权利至少包括文化认同的尊重、被认可为一个文化社群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教育与训练、资讯权、保护研究、创意活动、智慧财产权与文化政策参与等权利。[33]我国有学者指出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34]文化权利的内容非常丰富,究其根本,它是一项关涉人的精神和心灵发展的权利。文化权利的保障有助于提升个人的文明修养和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

我国现行《宪法》的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根据各国宪法的规定,文化权利的范围应当扩展到教育权利、学术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文化创造和文化活动、体育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35]文化的繁荣和人们文化素质的提升有赖于充分的文化权利保障,尽管在各类资源和价值的分配过程中文化权利只是一种隐形的价值分配。但这种隐形的价值分配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杠杆作用。这种杠杆作用通过文化的资本性质所展现出来。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曾指出,文化资本能够在某些条件下转化为经济资本,并影响社会结构和权利分配。[36]因此,加强对文化权利的重视和保障是权利配置的重要内容。

上述四类权利中,政治权利涉及政治参与和民主治理,经济权利涉及物质获取和保障,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则涉及公共生活和精神发展。在这四类权利中,政治权利是最基础最根本性的权利,政治权利的实现水平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是最基础的权利,决定着人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水平,是可以即时反映出来的;文化权利则是权利的高线,它的实现程度决定着人的层次水平以及发展方向,甚至决定着未来资源和价值的分配结果。与此同时,这四种权利也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通常意义上,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依赖于政治权利,政治权利的配置和实现程度往往影响着其他三种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也依赖于文化权利。例如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就是以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的人文主义运动为先导。当人们的某些经济和政治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文化权利的可能成为人们争取政治和经济权利的武器。

2.以权利行使的方式为依据的权利类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种权利正是根据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所做出的划分。

(1)知情权

作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知情权是公民了解国家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件的权利,也是公民监督公共权力、保护自身利益、遏制政府腐败的重要防线。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存在权力的“黑匣子”和权利“无力”,公民如果通过正常的制度化渠道了解公共权力的运行状况几乎不可能。而在网络社会中,公民的知情权一旦受阻,便会通过网络打通知情渠道,通过网络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因此,网络时代的公民知情权往往是一种“谣言倒逼真相”式的质询。近些年众多网络问政事件都遵循了这样的逻辑。在网络问政中,获取知情权大致有四种途径:即政府提供、网民正常渠道索取以及“谣言倒逼真相”和集体行动,后三种途径则以公民表达权的行使为前提。

事实上,无论是集体行动还是网络谣言,事实上都是公民为保障自身知情权、获取真相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网络谣言产生的前提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真相缺位”,当人们无法获得真相时,谣言本身就成为逼出真相的武器,每一次传谣都是对真相的逼近,直到真相出现,而谣言也成为权利成长的“替代工具”。谣言止于公开,要消灭网络谣言,首先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为构建更为合理有序的网络问政秩序奠定了基础。

(2)表达权

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语言、行为等形式,借助传播媒介直接或间接、明示或默示地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37]我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就是表达权的不同体现。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为公民表达权提供了一个积极有效的出口。公民一般通过利益表达和公共讨论来行使表达权,大多数网络问政事件也都是从利益表达和公共讨论开始的。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具有的参与主体资格的平等性、参与身份的相对隐匿性、参与环境的开放性等特征,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摆脱现实身份的束缚,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在新媒体时代,表达权主要体现为公民在作为“公共舆论场”的网络空间中进行利益表达与公共讨论的资格与自由,对政府机构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权力的自律性。

(3)参与权

参与权主要指政治参与权,是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参与公共生活,影响政治权力体系、权力运行模式和政府决策过程的政治行为,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听证权、建议权等。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佩特曼认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的直接的、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的自由发展、人类的平等。”[38]参与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内容,其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社会民主化程度。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参与权的保障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法律制定、执行与监督之中,并成为立法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和司法公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囿于制度化的参与机制、渠道和平台的不足,越来越多的民众倾向于通过网络等新媒体渠道行使参与权。信息技术的革新与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也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表达个人权利诉求、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更广阔、更多元、更便捷的方式与平台,为公民参与权的有效落实提供了空间与机遇。

(4)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罢免权以及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利。[39]在网络信息时代,公民可以通过各类论坛、贴吧、博客、微博、门户网站等平台,通过网络举报、网络问责和网络围观等形式行使监督权,监督渠道更加多样化,监督方式更加便捷化。

网络举报由于其具有匿名性、针对性和便捷性被广大网民所接受和使用,逐渐成为网络公共权力监督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形式。近年来,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行、渎职怠政甚至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也正是通过网络举报和问责一步步暴露出来。网络问责是网络举报的进一步升级。所谓网络问责,“是指作为问责主体的公民以网络媒介为平台针对政府及其官员等问责客体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通过发帖、留言、博客、‘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对问责客体进行责问、质询、检举、揭发,要求问政客体通过道歉、辞职、撤职等方式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监督形式”。[40]我国的网络问政就是从网络问责发端的。此外,中国特殊的舆论环境之下,网民通常会以一种“围观”的方式行使监督权。网络围观指网民通过各种网络渠道和平台关注、评论、转发某些热点话题,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甚至改变事件发展进程的行为。

二 权利配置的途径与过程

权利是通过特定途径、依据一定过程配置出来。有学者指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41]。其中揭示出权利配置的两个途径:一个是规定在法律规范中,另一个是隐藏在法律规范中。对于规定在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分配途径主要包括制度安排或政策制定。而隐藏在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则需要权利主体自己去争取,也就是权利抗争。这两个途径内含了权利配置的一般过程。

1.制度安排——权利法定

权利法定即国家立法机关将一定的权利资格或权利价值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形成社会制度。权利法定的内容包括确定权利主体资格、划分权利行使边界、界定权利内容及其规范等。在我国,主要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权利法定的任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宪法在政治权利分配方面,主要包括参与权[4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法律法规是宪法所派生出来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是对宪法规定的权利进行具体的细化。如在保障知情权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保障参与权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在保障表达权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在保障监督权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以及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权利保障的条文。

尽管两者都是权利分配的重要途径,但是作为基本制度安排的宪法和一般法律法规在权利分配的地位上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往往是抽象的,其对象是作为政治概念的人民,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是具体的、现实的权利,主体是个人或个人的集合体。现实生活中,作为个体的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法律权利,但作为整体的人民不可能放弃全体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是由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共同商议决定每一个公民在国家中必须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是作为整体的人民对每一位公民所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权利的最高来源。但同时,宪法权利也有可能被侵犯,这往往出现在立法环节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即违宪。例如,“立法机关在将宪法权利细化为法律所规范的权利时歪曲甚至剥夺了其权利,或用大量义务规范架空权利,或赋予国家机关过多的限制个人权利的权力,后两者往往是权利遭受侵犯的主要来源”。[43]事实上,制度化并不是权利分配的唯一途径,相关政策、社会组织的规章、习惯、风俗、乡规民约也是权利分配的重要途径。然而,具有明确性、具体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制度仍然是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政策导向——权利保障

政策导向也是权利分配的一种形式。这里的政策主要指政府政策和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不同,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与公民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认为“政策包括社会保障之下的对失业、生病、年老时的收入维持,以及家庭津贴、医疗照顾、住房、社区服务、教育。而这些政策的目标是由标示它们的词语——保障(security)、健康(health)和福利(welfare)来表明的”[44]。蒂特马斯认为,马歇尔对政策解释是把政策视为一种关于行善的、再分配的和关切经济及非经济的目标。[45]这种“再分配”就包括对权利的再分配。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经济社会深刻变迁的同时,公民的权利诉求也在不断增加,法律所能调整的权利范围往往无法满足民众的需求。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相关政策的出台就显得极为重要,政策因其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和具体性,所能调整的权利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可以说,任何政策导向的背后都是一种权利分配。

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为例。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他们的子女受教育权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也已明确规定要保障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然而,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由此,“户籍”成为享受义务教育的主要依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也因不具备当地户籍,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这一权利与身份相分离的情况,切实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2012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46]。该政策就是弥补法律的空缺,通过较为灵活性的方式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障。此外,党的相关政策、方针也是权利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2018年9月10日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加快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47]

3.新媒体技术——权利抗争与救济

根据上文对权利来源的界定,还有一些权利隐藏在法律规范中,需要权利主体自己去争取。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滞后性,难以面面俱到,另一方面是由于公权力或资本对权利的挤压造成公民的权利贫困。由于法律的原则性和滞后性所造成的权利空缺,公民通过权利抗争一般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但由于受到公权力或资本挤压而造成的权利空缺,权利抗争的过程则非常困难。尽管网络并非权利配置的一般途径,但公民通过网络平台与权力主体进行抗争的行为仍然是权利获取的一个有效方式。在互联网时代,公民往往倾向于借助网络问责权力,从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中,权利抗争的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权利表达、社会动员、议题协商以及议题消退。

(1)权利表达

网络中,公民的权利诉求通常会用一种抽象愤怒的形式来表达,这主要是基于网民对权利诉求的一种“共鸣”,认为自己和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一样都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此时的表达被赋予了一种特定意义,是一种公民权利伸张的体现。

(2)社会动员

在权利表达和抗议之后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权利诉求要想得到实现,就需要吸纳更多的人来参与权利诉求的表达,这就需要进行社会动员。社会动员包括理性动员和情感动员两种方式。理性动员就是赋予其他网民以一种理性选择的机会,强调其参与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强化其潜在的权利受损感,促使他们认同权利受害者的当下遭遇,并为避免其自身的此类潜在遭遇而采取行动”[48]。情感动员是利用民众的同情、愤怒、喜恶等情感引发共鸣和认同感,从而获得支持。

(3)议题协商

议题协商是权利抗争的关键环节,决定了民众的权利诉求能否得到满足。这一环节一般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社会舆论、传统媒体报道与政府权力。其中社会舆论对议题的反应最为快速,议题也非常丰富,广泛的网络舆论促使媒体参与报道,并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其次是传统媒体,传统媒体通常充当社会舆论和政府权力之间的“桥梁”,信息传播和发布的同时,也兼具社会整合与协调功能;掌握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则是最后进入议题协商的主体,但它却是事件的最终“解决者”,关系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的公正以及社会的正义。

(4)议题消退

各方经过多轮反复协商讨论后,通常会形成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相关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到保障,议题也随之消退。然而,由于各方力量的不平衡、信息不对称、协商不充分等原因,并非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都能得到有效维护。因此,权利抗争和自救的行为还有可能再次出现,直至满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这一过程也将进一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发展。例如,近些年的暴力拆迁事件促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使得城市化进程中那些面临拆迁问题的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了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当公民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权利抗争时,往往会卷入许多看似不相关的普通民众,而这些普通民众通过对他人权利的讨论与维护,实际上表达的是对自身公民权利的间接保护和争取,也对公民权利所处的法律与制度环境不断进行监督,这事实上也是促进权利合理、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

三 权利配置的多重逻辑

正如罗尔斯所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49]。这体现了,权利与一切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一样,影响着社会发展及其正义的实现。法学家庞正认为:“权利配置是指一定时期内人们(通常是国家立法者)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等形式外化为现有权利的活动。”[50]现实权利配置格局的形成是一个受多重要素和机制影响的复杂过程,是现实社会发展条件、价值基础、制度路径和技术规则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函数。因此,只有理清多重逻辑及其相互间的影响和作用才能恰如其分地认识当前的权利配置格局。

1.现实逻辑

尽管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天赋人权”就成为众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建国宣言,但是,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权利的存在并非是不证自明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权利内容的角度看,任何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下,是该时代该地区社会主体利益需要的体现,其性质直接反映了社会关系的性质。马克思曾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1]这也表明了权利及其配置状态是历史的产物。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地理环境、民族传统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差异,由此所决定的权利的内容、性质、享受权利的主体及其范围等都是各不相同的。

在前资本主义阶段,权利是少数统治阶级的“特权”,权利配置体现的也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分享”。虽然说这种分配形式具有历史正当性,但却缺乏现实正当性,因为“公民不承认以特权形式存在的权利”[52]。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利平等”成为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从而使资本主义的权利配置具备一定程度现实正当性,主要体现为在权利配置途径和范围上,多数权利能够通过法律等途径进行较为平等、普遍的分配。但是,由于资本主义阶段分配的权利主要是一种“自然权利”,即“人生而有之”的权利,而非现实的、具体的权利,这就使资本主义的权利配置在历史正当性方面就存在一定缺陷,也无法真正实现权利平等。只有到了社会主义阶段,权利配置才可能真正具备历史正当性和现实正当性的统一,使权利配置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广大人民真正享受到真实而广泛的权利。

社会主义制度中合理的权利分配制度框架的建立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现实逻辑。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受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影响,曾一度把民众的各种权利视为需要批判的对象,并在阶级斗争的名义下把各种权利归属人为打断和剥夺。这就造成了普遍的权利上的贫困和紊乱。从权利的视角看,改革的过程就是权利主体的重建与权利配置合理化的过程。根据权利配置的现实逻辑,我国在权利体系的建构中必须正视当前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准确分析目前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公民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并进行依法保障。

2.价值逻辑

权利配置是将应有权利以立法等形式转化为现有权利,然而,应该将哪些应有权利转化为现有权利?现有权利应该被赋予哪些人?这就涉及权利的价值选择,同时也是权利配置的价值逻辑。

所谓应有权利,主要指符合一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内在趋势,社会与公共权力应予承认的权利。作为一种内在需要与价值取向,应有权利集中体现了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对自身利益、尊严、地位的期待与追求,[53]囊括了公民的物质与精神在内的全部生存权和发展权。它是人的价值和主体资格的集中体现。因此,基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将应有权利转化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就成为权利分配的最终目标。

但是,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应有权利并不总是和谐共存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复杂的、不可通约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谓权利冲突就是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在任何既定的情况下不能同时被完全行使和享有的状态。[54]权利冲突既包括权利内部要素之间的冲突性,如平等权内部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同时也包括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如平等权和自由权之间的冲突,还包括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此外,在不同时代,权利之间还存在相对优先性问题,人们会依据对自身生存发展的重要性程度来对权利进行价值排序,排序在前的优先列举和配置。权利的内外部冲突和相对优先性表明,在实际的社会发展中,由于无法面面俱到且平等地分配所有权利,权利配置过程事实上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正如罗尔斯所证明的,历史上不存在的东西,并不妨碍其在逻辑上的存在。在权利配置的价值选择中所遵循的逻辑就是保障权利的分配正义。

3.制度逻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相互博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的决定性作用,更要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制定规则,为财富、资源的分配明确方向,实现改革的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发展。政府责任的发挥往往通过制度来实现。广义上来讲,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或组织的某项权利。从狭义上讲,制度涉及“人如何行为”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是权利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的价值在于在积极保障公民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交往合理的规则化和秩序化。权利配置由此成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而制度则成为权利配置的载体,政府制度安排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权利配置的过程。制度通过明确而合理地分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政府权力,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与此同时,制度固化也有可能形成一种路径依赖,阻碍权利分配结构的优化和转型。

“人一出生就面对既定的制度,面对制度规定的权利,面对权利表现的关系,这些关系是他无法选择的,是他从事活动的基础。”[55]因此,贯穿在制度逻辑中的权利配置形式能否体现国家在分配正义上的价值选择,能否及时与社会现实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能否将权利切实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就显得至关重要。对于传统的封闭制度,现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增强了公民的主观能动性,推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所导致的将是恶性竞争、集体非理性、机会主义和权利失控。为了有效落实权利,并避免权利相互冲突、降低外部效应,制度就需要通过责任与义务对人们的权利进行划界,通过秩序抑制人们行为所具有的任意性和投机性,使权利相行而不悖,稳定社会秩序。

制度在促进权利合理分配与有效实现的作用上主要体现在法治方面。法治作为一种制度体系的层级结构规范着权利的有序行使,通过与权力——潜在的权利侵犯因素——抗衡从而保障着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但与此同时,制度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一种“路径依赖”[56],阻碍权利的发展与转型。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但由于政府长期大包大揽,过渡干预市场运行和资源分配,导致政府的制度安排和权力运行形成一种“路径依赖”,要真正在实践中理清政府与市场间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定位和运行方式,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4.技术逻辑

马克思曾在《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中指出,“随着一旦已经发生的、表现为工艺革命的生产力革命,还实现着生产关系的革命”[57]。技术的进步必然带来经济发展形式的重大改变,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信息时代中,网络技术的更新迭代不仅极大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促进着生产关系的革新,对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政府治理、公共参与等方面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在塑造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常情况下,网络技术的发展往往能够带来“权利福利”,这种福利主要体现于网络对于传统政治权力的削弱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整合功能方面。在网络社会,信息和知识成为重要的权力源,“当信息、财富、技术被网络平民化了后,强者和弱者的力量重新平衡了”[58]。普通网民可能由于掌握了某些知识和有价值的信息而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在这种权力的影响下,政治权力呈现出分散化趋势。权力的分散化实质上是掌握知识和有价值信息的普通网民通过话语影响社会舆论、开展政治参与从而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并施加压力的过程。这导致权力行使者不得不接受监督,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从这一点上看,技术进步有助于推动民主化进程。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技术进步也可能造成“民主的灾难”。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能够通过信息管制如屏蔽、删帖等方式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和社会舆论的导向,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自发性和去中心的特点,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也缺乏足够的整合能力,一些缺乏理性分析能力的大众极易被网络推手和水军误导,使网民失去判断力,从而绑架民意。

事实上,对于权利的来源,美国著名的法学家艾伦·德肖维茨(Alan Morton Dershowitz)认为“权利既不来自上帝或自然法则,也不仅仅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来自于人类过去的恶行”[59]。人类正是为了避免重蹈过去所经历的暴行磨难的覆辙,逐渐创立并形成了权利体系来抵抗可能发生的恶行的侵袭。正因如此,权利才如此值得人们去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