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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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突出特色和主要建树

私人养老金计划必须以信托的方式设立,是获得税收优惠的要件。私人养老金计划以不可撤销信托的方式设立,这可以确保养老金计划资产与发起人雇主的资产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一)研究内容

本课题探讨信托法之于养老基金的作用,从而为调控养老金计划之行为提供合适的框架;研究养老金信托之制度基础,溯源罗马法信托,化解“所有权分离”与我国民法理论之抵触;比较分析养老金信托之于普通信托之独特特征,分析我国养老金信托的受托模式即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之缺罅以及具体原因,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以弥补之,确立养老金信托受托模式之具体选择标准;比较国外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其有益的经验,健全我国养老金信托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受托人制度,借鉴美国ERISA中受托人信义义务规制机制,探讨“为全体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的忠诚义务之内涵,分析管理“利益冲突”的信义义务机制的功能,确定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通过研究英美信义义务对受托人权力之控制,完善我国受托人权力之控制机制,对受托人施以严格的忠实、谨慎义务以进行事前的预防,确立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之法律地位以及承担信义义务之相对人;探讨社会责任投资背景下的信义义务具体内涵;明确在委任投资顾问或投资经理的情形下,公司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力及在行使投资权利时其信义标准;探讨受托人管理义务及其具体标准,落实受托人资产分离义务;明确受信托条款调整的受托人权力,但受托人违反信托条款的责任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免除;分析美国学者主张的“还原理论”之法理学基础,当受托人违反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害时,据此理论,赋予受益人以恰当信托救济,以弥补受益人的损失,也可采取推定信托的方式予以救济;明确养老金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探讨受益权的性质,赋予受益人以财产权性质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受益人之利益;明确调控者的目标,建立和维护恰当的立法、调控和监督框架,以调整养老金信托之运作;促进养老金信托的良好治理和恰当管理;通过制定《养老金信托法》,规定养老金信托之调控框架,明确调控主体的资格、调控者的权力和责任范围、对受托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监督、对受托人行为的干预和执行、发布调控指令等内容。

(二)研究方法

本课题采用文献综述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构建符合国情的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其中以比较和实证分析为主,各种研究方式交叉运用。

(1)通过比较和实证研究,从社会现实问题入手,明确养老金信托之作用。

(2)文献和比较研究。通过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整理和比较分析,了解并掌握相关前沿理论,明确信托法之于养老制度的核心功能;结合养老金信托之法理,确立我国养老金信托之制度基础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比较研究。比较分析养老金信托之独特特征,探讨受托人职位与信托模式选择、信息披露制度、信义义务、受托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等诸问题;分析和研究受益人权利的本质,构建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分析、汇总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养老金信托运营的不同制度设计,借鉴成功经验,探索我国养老金信托之立法方向。

(4)实证研究。对调研活动所搜集的案例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会议、论坛所讨论的典型个案,进行归纳分析,将养老金信托治理与监管调控机制结合起来,在信义义务和受益人权利监控基础上,设计养老金信托监管调控机制;透过对社会现象的实证考察和规范分析,完善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同时协调养老金信托信义义务与社会责任投资的矛盾。

(5)本土化研究。引入信托理念,确立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制度”,创设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金信托”制度,并将运作规范、治理机制、监控机制和受益人保障机制进行本土化。

(三)突出特色

透过信托之机理,探讨养老金信托之制度基础,确定养老金信托之制度功能;分析养老金信托之独特特征,探讨受托人职位与信托模式选择、信息披露制度、信义义务、受托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将养老金信托治理与监管调控机制结合起来,在信义义务和受益人权利监控基础上,设计养老金信托监管调控机制,同时协调养老金信托信义义务与社会责任投资的矛盾;分析养老金信托中受益人权利的性质,构建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

(四)主要建树

运用信托的多目的性、多功能性以及设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信托之机理、原则,设计私人养老金信托,以弥补公共养老金的不足;利用信托之法理,构建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强化信托法对养老金基金的作用,保障养老金基金安全,使其保值增值;优化治理结构,解决利益冲突、养老金计划剩余资产的归属和移转接续等问题;建立养老金信托受托人制度,明确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议事规则,平衡社会责任投资与信义义务之间的矛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事前预防机制和以“还原理论”“推定信托”“诉讼救济”为规范的事后救济机制;确立以谨慎监管和数量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保障全体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考虑养老金信托的特殊性及我国信托制度的缺陷,提出制定《养老金信托法》之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