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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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养老金基金与信托法在制度上具有相当的契合性。因信托制度具有独特的多功能性和灵活性,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将其运用于养老计划资产管理和运作中。

(一)现实意义

养老金信托在国外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我国目前仅有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养老金信托制度几近空白。信托运用于养老金领域所存在的一些困境,我国学者少有论及: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的架构;有关养老基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的具体信托法律制度;当受托人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时,义务冲突对养老金信托的影响;在信托治理方面,受托人在复杂、不确定的管理环境中对拥有大量金融资产和债务的实体是否具有管理能力的问题;关于运作养老金计划信托的管理成本和其他成本的节省以及公司向养老金提供服务如投资顾问以及充当受托人等多重角色所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养老金信托特殊的信义义务标准的确立及信义义务机制的建立;与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的社会责任投资的信义义务标准的确立以及社会责任投资与为全体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或专属利益之间冲突的解决;良好的养老金信托治理规则的建立;受托人责任机制和受益人保障机制的设立;养老金信托治理中风险管理策略的建立;雇员养老金移转接续过程中的养老金归属和养老金运作过程和结束时的剩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上述问题的解决无疑对推动我国私人养老金信托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意义

研究信托法之于养老基金的作用,为养老金信托的架构提供智力支持;研究养老金信托之制度基础,揭示养老金信托的内在机理;分析养老金信托不同于普通信托的独特特征,探索养老金信托的真正特质;厘清养老金信托法律关系,为养老金信托良好治理建立基础;探讨养老金信托信义义务标准的演进,完善信义义务机制;设定各方当事人行为规则,完善养老金信托治理路径;引入“还原理论”“推定信托”等救济制度,丰富养老金信托救济理论;借鉴归复信托制度,明确养老金剩余之归属;探讨利益冲突解决规则,丰富利益平衡理论;研究养老金信托监管调控机制,为养老金信托的有效运作提供制度保障。本课题探讨养老金信托制度之理论,为我国《养老金信托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