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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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一些西方国家以司法为中心的宪法实施模式不同,我国宪法实施通过政治和法律两种方式进行。一方面,宪法是最重要的政治法,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根本政治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从各方面保证宪法的实施。用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的话,就是“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提高社会各界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促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地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我国宪法也发挥了法律规范的功能。回顾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其中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通过立法来实施宪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来看,立法机关一直坚持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当然,宪法的实施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根据宪法,所有国家机关都有实施宪法的义务,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

一 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

从政治的角度看,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国家各项工作沿着既定的道路和目标前进,避免了在各种大是大非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因为中国是一个大国,绝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需要提高全体人民的宪法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

二 宪法实施的法治保障

从法治的角度看,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以宪法为总依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作为根本法,宪法必须被实施,否则将形同具文。

为保障宪法实施,应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此次宪法修改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此举对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制度。合宪性审查,是依据宪法对法律文件或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确认其与宪法规定是否不一致、相抵触或矛盾,并根据宪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我国现行宪法确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合宪性原则。在现阶段,合宪性审查的职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有必要,才纳入正式审查程序。

当前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事前审查,即对法律草案尚未生效之前的合宪性审查。同时,《立法法》也有事后审查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完善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当下某些违宪改革、违宪用权等行为不能通过宪法渠道公开及时纠正,宪法所规定的某些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全面落实。从实际效果看,纠正一次违宪行为,要比宣讲百次宪法的效果更好。缺少或者弱化合宪性审查这一环节,宪法权威就可能是一个“稻草人”,国家宪法就可能蜕变为一纸空文的“闲法”。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利于全面激活宪法的价值和功能,确保宪法成为“长满牙齿”、切实管用的刚性宪法,从而进一步保证各级国家机关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所有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


[1] 参见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326页。

[2] 《彭真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858页。

[3] 新中国成立后的八次特赦:第一次特赦,1959年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第二次特赦,1960年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三次特赦,1961年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四次特赦,1963年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第五次特赦,1964年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六次特赦,1966年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第七次特赦,1975年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第八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共特赦罪犯315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