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现更高质量就业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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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北京市加强就业扶持的主要措施

北京市用于调节就业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为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相对完整和系统的就业政策体系(附件1列出了北京市主要就业创业政策的目录)。目前,北京市已将城乡特定家庭纳入政策扶持对象范围,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援助;同时,明确区、县级政府的政策执行责任,规范基层平台服务标准,此外,综合使用法律、财税和金融等手段,鼓励多方主体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一)将特定家庭作为一类群体纳入政策扶持对象的范围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4号)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同年,北京市原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提出,各区县要将“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加强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动态跟踪服务等措施,尽快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并且,该政策还指出,“零就业家庭”不仅是城镇的非农业户籍家庭,还包括农村的农业户籍家庭,只要后者中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一产经营项目,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2010年《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出台,又将“纯农就业家庭”纳入重点援助对象的范围。此外,一些家庭成员也是政策重点帮扶的群体,如随迁配偶、随军家属等。

(二)安排专项资金,明确执行落实责任,规范服务标准

2008年《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09年《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建立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就业援助涉及多项就业促进政策,包括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税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社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就业特困人员补助政策、资金补贴政策,及免费服务政策等(附件2列出了北京市现行就业创业政策对象及待遇标准)。对于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的保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由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同时还规定,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就业援助,及为失业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支出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是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就业服务的基层单位。目前,北京市各街道、乡镇都已成立了社保所,98%以上的社区和行政村组建了就业服务组织。社保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截至2016年底,全市有社保所329个,工作人员4548名,负责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为约1200万名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城乡低保人员等提供服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颁布实施服务标准,推动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2004年北京市原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行风建设的意见》提出,从规范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入手,将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纳入年度行风考核中。

(三)运用多种手段,鼓励并引导多方主体扩大服务供给

北京市就业服务的供给主体,不仅有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有用人单位、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社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工会、妇联和残联等。对于用人单位、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提供就业服务的,政府通过法律、财政税收、金融和行政等手段,给予了行政上和经济上的支持。《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明确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提供岗位空缺信息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8]

财政税收手段是政府运用最广泛的政策工具,连同金融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形成了一系列的面向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扩大就业服务供给政策。从北京市的例子看,政府用于鼓励其他主体扩大就业服务供给的政策共计9类(不包括一项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其中,有7类都属于财政税收政策,另外有1类属于金融政策,1类属于行政规定。多种政策手段的组合使用,促使了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和增加服务供给,特别是直接扶持特定家庭的就业援助,与之相关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正是吸引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原因。据北京市人社局201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2014年,累计有4810家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有3560家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其中,全部或部分考虑政策补贴因素的用人单位占补贴单位总数的39%。对于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而言,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增强了其就业稳定性。据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至无固定期限的达到52.3%,并且还有88%的用人单位愿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