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社区治理: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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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古代社区治理中的“家国关系”

“里”是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附着点,是古代“家国互动”的最广泛场域。正式权力和非正式的乡绅权力与民众互动,形成了古代社区治理的结构。

一 皇权控“里”

中国古代的“里治”,上有乡、保,下有什、伍,链入国家控制体系,统治者借助严密的户籍制度、赋税制度以及选任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实现对“里”的掌控。

(一)行政编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统治者在发明“户口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临近地理原则,对基层社会进行全覆盖的编网。“里”成了社会大网中关键的节点,形成“每县若干里,每里若干甲,每甲若干村,如身之使臂”[43]的节节而制的状态,以图实现“保长甲长之所统,地近而人寡,其耳目无不照,善恶无所匿,从而闻于州县,平其是非”[44],意即,保长、甲长统辖领域位置相近且人数较少,他们便能洞察一切,善恶之事都能尽收眼底,从而报于州、县。

越到后期,中央集权越得到加强,统治者越依靠自上而下的编网,渗透和控制基层社会,攫取社会资源,实现控制社会的目的(见表2-1)。

表2-1 历代基层社会行政编网

续表

(二)制度收紧,官控里长

“里”的编网完成之后,统治者便逐步向这张网内添加实质内容,使之受控于中央王朝。

其一,在里长的选拔任用上,呈现出从基层举荐到官控的转变。从先秦到隋唐时期,里长的选任主要是乡里举荐和百姓选举,而后必须经过县级或以上部门同意备案。

周朝时乡里执事者,多由乡老(乡中的“三老”)举荐之于官,而后服役,[45]里长必须获得县令认可,才能真正有合法地位和委任权力。汉朝至魏晋时期,多以察举和征辟形式选任里长,地方长官在辖区内“擢贤良”,再推荐给上级,经过试用考核后进行任命。例如,北魏时,需“取武官中八品将军以下干用贞济者,以本官俸恤,领里尉之任,各食其禄”[46]方能充任里正。[47]唐朝时,“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48],而且“选任之权,要皆出于县令”[49]。至此,乡里长尚是“官品制”,属于官员序列。

唐宣宗时,因为“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50]。五代十国时期,“定有力人户充村长”[51],村里长的选任,由重视德才的举荐制向以财力为主要标准的轮差制转变。宋代时,“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52],里长转为轮值当差,无偿服役。清末后,一度出现了官派官僚管理“里”的冲动。

其二,在里长的职责设计上,里长其职为国家在基层之“代理人”。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里长就是国家在基层的“税赋体制”代理人,后期增加了维护稳定的职责。

在春秋战国时期,里长具有表率乡里、治水救灾、督促管理乡里百姓的职责;到秦汉时期,里长主要负责户籍管理、征收徭役和教化百姓;隋唐时期里长集“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53]于一身,意即,除了掌户口和收赋税以外,还要检察检举非法违法之事;到宋代,里长经常承担维护治安和征收赋税的职责。总体来看,里长成了户籍管理、征收赋税和徭役、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

其三,在里长的监督考核上,皇权对里长的控制日益加强。古代皇权往往把对里长的奖惩放在其职责中,并无单独的奖罚制度,并且呈现出鲜明的重惩罚、轻奖赏的特点。

秦汉时期,若里长表现出色,可以得到皇上的亲自召见,抑或是因才华而被提升。[54]北魏时期,设立党、里、邻“三长制”,若三年没有过错,便能升迁一级。[55]但若在管辖范围内出现不实情况,便会连坐共同降级。隋唐时期,“乡里”继续绑定,如若在查实户口方面“一人不实,则乡正里长皆远流配”[56]。若里正没有及时教授种田,鼓励百姓从事农业生产职责,便会笞刑四十。[57]

宋代职役制时期,乡里若完成不了赋税任务,则往往令里长垫付,同时由县衙根究根治。元代时,里长等可免杂役“年终考较有成者优赏,怠废者责罚”[58]。明清时期,如果因为疏忽没有登记和管理导致有人不在户籍之中,一户到五户,笞刑五十,每五户加一等,[59]到一百下停止。“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罪”[60],若乡里税户逃逸,须由里长、甲长等自行垫付。明清时期对于乡里长实行重罚严惩,与强制当差是密不可分的。

二 绅权辅“里”

纵观中国历史发展过程,绅权是古代基层社会不可忽视的力量。古时,绅权要么和里长合二为一,要么分而博弈,在“里治”中发挥了补充或辅助的作用。

(一)绅里合一的“同向并流”

从选任条件来看,里长的选任标准往往都是“乡里强谨者”“为众所服者”“丁粮多者”“年高有德者”等,因而,乡绅与里长具有极强的一致性和同构性。[61]

当里长和乡绅合二为一时,里长便成了行政力量和民间力量的集合人。里长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借助已经形成的威望减少阻力;在行使道德教化职能时,还可借助行政权力达成“户婚、田宅、斗殴”等“小事不出里”的效果;此外,还能号召、动员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文化教育建设等。有时,官府对百姓经济盘剥严重时,他们又会借助已有的权威和声势与政府抗衡,率众恳请豁免部分赋税,方式较为温和,但也不失率民冲击冷漠的县官的行为。[62]

除了身份合一的情况,在“里长职役制”阶段还存在绅士扶植代理人的“间接合一”现象。因为里长要轮流担任,且面临极大的风险和压力,绅士便不愿充任里长。但是,士绅们又迫切地想要影响基层社会的权力和统治秩序,最好的方法便是扶植代理人成为里长,此时的里长“纯系士绅的代理人,一切以士绅的意志为转移”[63]

里长和士绅的合一,既能保证国家资源攫取和社会控制的目的,又利于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秩序。

(二)绅里分离的“迂回制衡”

在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中,还存在一种绅里分离的现象,官府借助里长打压膨胀的绅权。

如果“绅士只想得到政府官吏的支持,却不愿意接受政府权力的干涉”,里长便处在官权与绅权两种权力的夹缝中,在政府权力伸张、绅权萎缩的情形下,“里长尽可以倒在政府的怀抱里,或者站在行政人员的立场上,来地方办公事”[64]。谁若不交粮食税,或者规避兵役,他便可以上报县官定夺。

绅士在这种情况下便采取迂回措施:一是主动寻求和官府的合作,如是,里长和绅士都屈服于国家权力,会导致基层社会自治空间快速萎缩;二是向下迂回寻求百姓的支持和庇护,他们“劝诱德业,纠绳愆过,所以风励流俗,维持世教”[65],又会做一点公益事业,由此成为基层治理网络中的一个纽点。

三 民治于“里”

大多时候,民众处于社会等级结构的最底层,受制于皇权及其代理人,与官僚政治之间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官控里民

其一,民众被限定在严格的税赋体制之中,“编户齐民”将所有人网罗入“里”,民众需要通过“里”这个基层单位向国家纳税、服徭役,还需承担监察、举报违法之责。

其二,民众还被束缚在严格的人身控制体制之内,“什伍连坐”是里坊制度、保甲制度的升级,里长被规定有监察、督促农业生产之责,若发生问题,一家犯事邻里连坐。

其三,民众被绑缚到里长的职役制内,民众是里长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到后期职役制阶段,一般贫苦老百姓甚至流民也需轮值当差。

统治者借助自上而下的空间划分和制度嵌入,实现了里长和民众的互相监督和举报,在管控基层民众的同时,也对里长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二)德化里民

古代社会不但注重从政治和经济上控制民众,还会从道德教化上进行规范和渗透。

其一,里长、绅士作为官权代言人,重言传身教,尤其是里长和绅士合二为一时,需要进行道德教化和传输统治者精心筛选的道德教条,以此维护封建礼教,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以此实现“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合乡里”[66]的良好德治效果。

其二,里长往往采用的是调解、和解的教化方式,而不主张用诉诸法律的方式解决乡里社会的争端,如明代规定“十家之内,但有争讼等事,同甲即时劝解和释”[67],“寓教养于乡约保甲之中”[68],里长大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处理相关民众矛盾,很少依靠法律制度解决。

其三,里长引导民众参与基层公共设施的修建和投身于公共福利事业,比如带领民众参与乡里内水利设施和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修建,从而更加远离政治参与和反抗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