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书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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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切如磋者,道學也。如琢如磨者,自修也。

○註:切以刀鋸,琢以椎鑿,皆裁物使成形質也。磋以鑢鍚,磨以沙石,皆治物使其滑澤也。治骨角者,既切而復磋之。治玉石者,既琢而復磨之。皆言其治之有序,而益致其精也。

註文止是解詩,於傳文所言「學」與「自修」無相干涉。不知切磋如何爲「學」;琢磨如何爲「自修」也?或問中荅問者曰:「骨角脉理可尋而切磋之功易,所謂始條理之事也;玉石渾全堅確而琢磨之功難,所謂終條理之事也。」參詳此説,數者之中,惟治玉爲難,琢石磨石何難之有?又所謂「始條理之事」「終條理之事」者,此亦只是姑應門人之語,若於學問、自修果有可通之理,則已取之爲註矣。註中既無意,亦可見夫欲治骨角玉石爲器,必先切琢以成其質,再加磋磨之功,然後可爲完器矣。諭如:立身爲人,必先學問以致其知,繼有自修之行,然後可爲完人矣。切琢,以諭學問也;磋磨,以諭自修也。經文當作「如切如琢者,道學也。如磋如磨者,自修也」。如此讀之,於義爲是,「磋」「琢」二字,傳寫之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