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德:新时代全球治理的道德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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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私欲产生和道德分裂

自奴隶社会开始,人类社会就处于被私有制引发的大分裂状态:一边是统治者、压迫者;另一边是被统治者、被压迫者。随着公天下转变为私天下,随着利益集团和阶级的产生,随着私欲的不断膨胀,人类的天性也发生了扭曲,人类由这种天性或自然性孕育产生的道德情操,也开始大分裂,分裂为利益集团的道德,或阶级的道德。原本的、神圣的道德,也开始遭到无情的践踏。虽然道德的话语仍然流行,仍然高尚,但出在不同人之口,却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动机。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出自劳动人民之口的,才是真正体现人性的那种原本的道德。而出自统治者、压迫者、剥削者、奴役者之口的,那一般都是伪道德,其动机都是在为其残酷统治、压迫、剥削、奴役等这些不道德之事涂脂抹粉,进行辩护,或者是拉大旗作虎皮。道德在他们手里,变成了纯粹的贪婪财富和权势的工具。

道德的原本和纯真

人所共知,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或社会关系的产物。有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才有了相互关系中的秩序和规范,才有了道德。而人和人们的社会关系,都是劳动的产物,是在共同劳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所以应当说,共同劳动是人类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前提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人类道德也在不断发展、成熟和完善。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公天下”、从“大同”开始的,这一点似乎已经无人质疑。所以,作为原始的、原本的、纯真的道德,是公天下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物。历史学家都公认,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劳动成果、共同商议和处理共同事务的氏族公社,是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的基础是家庭。人类的道德情操,就是人类在这一时期,在公天下和大同环境中,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思想和情感结合的、本能性的、人们都自觉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

那个时代人们的生产力落后,还没有剩余产品,当然就谈不上私欲了。不过现在回头想一想,结合人类数千年血雨腥风的历史想一想,结合当今战争、掠夺、欺诈、欺骗的现实想一想,结合当今世界财富占有的极度不平等的现实想一想,也许会觉得,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那“公天下”,那“世界大同”,那共商、共管、共享,那至真、至善、至诚的道德情操,也许是符合人性、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是人类应当追求的理想的境界。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动物,都有从群的本能,都喜欢群体生活。人有人群,兽有兽群。这也许是为了生存、为了传播后代、为了感情的满足等因素所决定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因为群体生活不仅可以加大攫取食物的力量,而且可以加大防范其他动物伤害的力量,可以满足交配,以更多、更好地传宗接代。而人与其他动物不同的是,人类的群体生活,不仅受共同的基因和亲情支配,还有特殊的伦理道德的自制或自控能力。正是这种自制或自控的力量,才使人类真正脱离了动物界,成为地球上最伟大的主宰。

不言而喻,人类的伦理道德,或道德情操,都首先在婚姻、家庭群体中出现,从最初的、人的本性中、亲情中产生。家族成员之间本能的爱、本能的抚养、本能的宽容、本能的呵护,都是群体生存和发展的保证。历史证明,人类道德就是在家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进化,随着自身的繁衍和人口的增加,随着人类劳动技能、社会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家庭这种族群的规模、性质、运行方式等,都在发展和变化。随之,家庭伦理道德也在不断发展、不断变化。

当然,一谈到家庭,自然就要谈到婚姻。史学家们一般认为,在人类最初的很长时期里,人们通行的是群婚制。后来的一夫一妻制,是经过很长时期发展进步的结果。正如古历史学家摩尔根说的,由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这种进化,是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作用的最好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靠血缘亲情维系的,是一种亲属关系,也是一种亲属制度。这种亲属关系或亲属制度秩序,主要靠伦理道德来维系。

马克思主义者把这种亲属制度,称为共产家户经济或家庭公社,也把这种氏族社会称之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劳动、战斗,自然都是为了整个家庭公社的生存。为公社的生存、为公社的整体利益,大家都平等劳动,平均分配,共同商议公社事务,这当然就是公社的基本精神和每个公社成员的基本道德。

原始家庭不断分裂的过程,也就是氏族、部落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发展中的关键一步,是由于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氏族产品的增多而带动的家庭革命,即由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的革命。在男权的家庭公社时代,承认父权,承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的辈分等级秩序,家庭每个成员都按照自己的地位、责任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以维持家庭的和谐,这自然也是家长制家庭基本的道德,也是家长制家庭的基本精神。

作为固定的道德,或者作为公社秩序的道德,则是劳动人民在生活矛盾中,对各种关系的美好,诸如和谐、公平、正义、勇敢、智慧、善良等的想象化或理想化。并具体象征化为各种“图腾”或“神”。“图腾”或“神”,便成为道德的化身。于是,图腾、神、宗教,便寄托着人们对伦理秩序和品德的理解,反映着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可见,“图腾”“神”应当是劳动人民的象征,原本的道德,纯真的道德,是产生于劳动人民之中的。

人们都承认,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有其美妙之处: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却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可是,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道德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疾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当然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这种美妙之处也是单纯的、质朴的、原始的。由于氏族公社,或氏族共同体,实行的是公有权力和共有经济,因此,氏族成员都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劳动成果,氏族的一切事务都通过共同协商解决,这就是氏族的基本精神,氏族的基本道德,也被视为天性法则或习惯法则。

诚然,尽管氏族之间、部落之间存在掠夺和战争,但氏族内部却靠这种道德规范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初期的血缘家族,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公社或一个集团群,家族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大家共同劳动,共同消费。随着生产工具和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族群的规模和结构在发展,族群的性质和精神也在发展,人类的整个文明在发展和进步。而家庭作为族群最基本的元素,作为族群的基础,始终存在着。无论族群发展到哪个阶段,有何种规模,比如家庭族群、氏族族群、国家族群、国际族群等,都必须有自己固定的结构、秩序,有族群的精神,才能存在和发展。

在氏族这种群体中,基本的群体结构是由亲属构成的。主要是靠亲情的亲属关系维系的,其最基本的群体精神,就是由血缘关系所决定的相互的义务。最基本的秩序,就是亲属辈分秩序。每个人,无论在这种结构中处于何种地位,或父亲、或子女、或兄弟、或姊妹等,都不是简单的称谓,而且体现着比较固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遵循何种原则,它们是如何形成的,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不过,由血缘关系所决定的人性,由人性产生的伦理道德,肯定是个重要因素。

可我们知道,在人类历史上,任何家族形式,都不全是和平或和好的。比如,专偶制家庭,它作为个体家庭的最高形式,其在历史上绝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而且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没有的两性冲突而出现的。马克思说过,人类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也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可见,在从古至今的家族中,其最主要的或基本的精神,或者基本的追求,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生存,发展,安全。生存,是第一位的。为了生存,就必须发展。为了发展,就必须有个安全的发展环境,必须维护家庭共同利益,维护家庭的团结和和谐,维护家庭的安全。

当然,尽管在家族共同体中有对立和矛盾,但在涉及每个人的共同利益上,在涉及这一基本精神上,大家则是团结一致的。不过,因为有对立和矛盾,就需要有解决对立和矛盾的机制,有大家共同遵守的秩序、道德。对家庭成年成员来说,家庭也是个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共同体。只有严格行使各自的权利、尽各自的义务和职责,才能求得家庭在对立和矛盾中的相对和谐。

家族秩序虽然是靠辈分维系的,但在个体家庭中,父权是最重要的,或者说,家庭是父权统治的利益共同体。父亲不仅要谋划全家人的劳动、生活和安全,而且还要负责子女们的教育。当然,在丈夫有权压迫和奴役妻子,而且以独裁的形式,教育管理子女的情况下,这种家庭秩序,当然也是专制秩序。这种专制秩序,是与父权家长专制相联系的。

在国家、法律出现之前,就单纯家庭来说,由人性本能或俗成的伦理道德,以及在这种伦理道德下的秩序,无论采取方式,或通过会议商定,或自然形成,肯定都是强者的秩序。这种秩序又始终是与亲情联系在一起的。而这种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亲情,靠人性决定的人的本能性的道德情操,靠在道德情操基础上形成的自制的力量,比如本能地爱,本能地宽容,本能地呵护,等等。即使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家族秩序的维护,虽然掺进了法律因素,但实践证明,再多的法律,也无法解决家庭中的所有对立和矛盾,无法代替亲情的强大作用。

即使在法律产生之后,也如恩格斯曾说过的:“在婚姻问题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让人把他们出于自愿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么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最简单的法律制比较,在这里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5]

可见,靠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或家族,因受亲情、财富继承等因素的影响,家族内的对立和矛盾,有其非常的特殊性,单靠法律是很难解决的,只能提倡在充分发挥亲情、道德情操和习俗作用的基础上,以理解、包容、忍让中,求得妥协和维护家庭的和平和和谐包容。家和万事兴,这既是中国的文明传统,也是人类家庭应具备的重要精神。

总之,人们似乎有了这样的共识:在原始公社时代,氏族公社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俗,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在公共管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渔猎耕种、产品分配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矛盾,以维持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这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体现了氏族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也体现了人类道德情操的原本性和纯真性。

私欲恶祟和道德分裂

这里说的私欲,主要指的是私人对财富和权势的占有欲。我们知道,佛教总希望人类能进入无争、无私欲的世界。可人生天地间,却注定要经受无休止的道德与政治困境的磨炼。善良的德性,也要经受私欲、奴役和各种罪恶的洗礼。在人类的发展进步中,不断汲取祖先们的精神财富,特别是在对自然和社会认识上的真知灼见、行为上的德性指引,都是义不容辞的。当然,这不是要否认人类革命的作用和新的创造力。

正如有学者说的,美国革命就促使英国及时调整其帝国政策,人类最富创造力的成就,往往产生自人类的灾难和精神压抑之中。如罗马帝国、大英帝国时期的政治系统,就是建立在掠夺之上的政治系统。说不定适时地革命,会使这种系统向着某种可以接受的正义和秩序演变。也就是说,正义的革命可以促进人类文明沿着正义和德性的方向发展。

历史告诉我们,在氏族社会发展的后期,部落联盟的形成,标志着氏族社会开始走向崩溃。历史学家们的研究证明,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在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氏族公社所有制下,生活了数千年。无论氏族、由氏族联合成的部落或部落联盟,都有自己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习俗和道德规范,并按照成员共同商定的原则,管理着氏族、部落的具体事务。而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标志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商定原则的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这种主要以抢夺食物为目的的战争,往往进行得非常残酷,使得别的动物都无法和人类相比。

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展,因而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大自然的支配。这种自然支配,不仅促进了人们幼稚的宗教观念的产生,而且促使个人在感情、思想和道德情操方面发展,对于这些习俗和道德情操,人们在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际关系,虽然使人们感到值得赞叹,不过他们都仍依存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

人类的发展,有其不可抗拒的规律。人类道德的发展,也有它自己的规律。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力日益发展起来。随着财富和劳动产品品种的增加,剩余产品的出现,以及成员生活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氏族之间、部落之间的产品交换开始产生和发展。更重要的是人们的私欲、个人对财富的觊觎,开始产生和发展起来。战争掠夺、战俘沦为奴隶,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所有这一切,都使人类文明发展中最带有影响力的、对财富的私人占有制产生了。

当然,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讲,私有制的出现的确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或许有其历史的进步性。但在其后的发展中,却因私欲的恶祟,即私欲无度、贪婪无度、掠夺别人财富无度,致使其人性中邪恶的力量占据了上风,而道德的力量却被束缚或被践踏。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私有或公有,而在于是否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掠夺别人的财富。

如恩格斯说的,对财富的鄙俗贪欲,是文明时代存在的第一天起直至今日,起推动作用的灵魂。恩格斯说:“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文明时代的怀抱中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的一切积聚财富的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6]

伊壁鸠鲁说过,美德的核心,是不无偿占有别人的东西。在伊壁鸠鲁看来,公正或正义的全部美德,即所有美德中最重要的美德,其全部价值就在于,我们对待自己周围之人时的那种仔细和谨慎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核心或本质,就是不能无偿占有他人的东西。这样做,不是因为它成为人们所追求和赞扬的,而是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从而使自己内心的安定和平静遭到毁灭。

亚当·斯密也用苏格拉底的话说,如果你想成为一个有理智、有节制、坚持正义和公平、受人爱戴和尊敬的人,并得到人们的承认,你就得真心实践这些美德,真正做到节制自我、宽宏大量、公平正义和仁慈善良。亚当·斯密强调,美德存在于慈善中。仁慈或仁爱作为行为的准则,引导着其他品格的发挥和作用,所以只有仁慈的行为,才能被打上美德的烙印。他还用哈奇森的话说,“美德必然仅仅存在于纯粹而又无私的仁慈之中”[7]

私人占有这种新的社会成分出现之后,在几个世纪中,都竭力想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这种变革,使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家庭,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阶级的压迫和掠夺,当然是不道德的。国家原本是为了协调、抑制这种压迫和掠夺产生的,可后来却成为这种压迫和掠夺的工具,背离了人类的德性。

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德性的表现,但它也是私欲产生的基础和条件。私欲只能产生在生产力发展到有剩余产品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在粮食、家畜吃不完的时候,才能有积累,才能说其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在实践中究竟归谁所有,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不难想象,在这一过程中,占有优势的是强者和智者,是酋长和酋帅。酋长和酋帅首先积累起自家的财富,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另外,只有有了剩余产品,才使部落之间的战争具有了更新的价值。它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领地,保护自己的产品,而且还可以掠夺这些产品。还可以把战俘变成奴隶为其使用,为其劳动,创造更多产品。

正如恩格斯说的: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为穷人和富人,就不会产生世袭制,部落组织决不会转变为掠夺、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他们最初是耐心等待,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挣脱了自己在民族中,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8]

历史学家们从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似乎找到了私欲产生的过程。如恩格斯分析的:在英雄时代,“希腊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已经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逐渐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牲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9]

可见,私有制的产生,奴隶制的产生,根苗在家庭里。父权专制的确立,世袭制度的确立,家奴的使用,都使对财富的贪欲从家庭走向社会,走向战争掠夺。如马克思说的: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潜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是随着人口和需要的增长,随着战争和交易这种外部交往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历史学家们已经向我们证明,由于劳动技能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促使了私有制度的产生、国家的产生,导致了氏族社会的瓦解。前已述及,在氏族社会,最初有条件把公共财富据为私有的,有条件积累私人财富的,并不是一般成员,而是有特殊地位的成员,比如酋长、军事领袖、掌握特殊技能的能者、有知识的智者等。他们不仅有着特殊的地位,而且有着特殊的社会资源。社会特权,以及由这种特权造就的社会的特殊地位,都不仅是在不道德中产生的,而且为不道德的扩散、或为践踏道德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比如,希腊城邦国的出现,也就意味着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据史学家们的研究,希腊城邦国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从氏族社会逐步瓦解中发展而来;另一种是通过对外战争,被征服的氏族由于阶级对抗而逐步形成的城邦国;还有一种是通过对外殖民活动,形成的殖民城邦国。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希腊进行过大规模的殖民扩张活动。其殖民范围涉及黑海沿岸,并扩展到地中海,其建立的殖民城邦有130多个。

无论私欲采取何种方式产生,随其产生,或者与其产生相适应,就产生了私有制度,随之就产生了社会的大分裂。即分裂为:一方是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一方是被统治者、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值得强调的是,与社会的这种大分裂相适应,人类的道德也发生了大分裂。即分裂为阶级的道德:一边是纯真的劳动者阶级的道德;一边是压迫、剥削阶级的虚假的伪道德。

正如恩格斯说过的,氏族社会这种人类最初的共同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共有权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不是被人们想象中的更高的道德打破,而是被那种人们感到是一种退化,即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淳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打破。这种堕落的势力,就是对私利贪欲的势力。生产力的发展,自然带来了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利益。而最卑下的利益,诸如无耻的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等,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如剥削、压迫、偷盗、强制、欺诈、背信等,毁坏了古老的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的氏族社会。把氏族社会引向崩溃,也就是把氏族社会的伦理道德引向崩溃。

在私有制度下,私欲的膨胀,便是掠夺和奴役发生的根源。不难想象,有着特殊社会地位和拥有特殊社会资源的人,在私欲的支配下,不仅有条件率先积累起自己的财富;而且在私欲贪婪无止境吸引下,在积累起自己的私人财富之后,就利用这些财富,特别是利用奴隶这种财富,去做更多的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去做压迫、剥削、掠夺别人财富的不道德之事。

在国家产生之后,他们更是利用国家这个强大的政治工具,不仅使自己的财富积累更有保障,而且更加迅速。这就自然而然地导致了社会的大分裂:一方是统治者、压迫者、剥削者、掠夺者的富人;另一方是被统治者、被压迫者、被剥削者、被掠夺者的穷人。从此,双方的斗争,即统治和反统治、压迫和反压迫、剥削和反剥削、掠夺和反掠夺的斗争,一句话,就是有道与无道的斗争,正义和邪恶的斗争,就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核心内容。

这也就是说,随着这种社会的大分裂,是道德的大分裂。社会的各种利益集团,都高举着道德的大旗,都强调自己的道德才是真道德,才具有普世性,并在世界强制推行,从而无论在理论上或在实践中,使道德领域成为最混乱、最具争论、最具诡辩的领域。诡辩论者通过各种诡辩,把本来是善的行为,硬说成是不道德的,而把明明是恶的行为硬说成是道德的,使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陷于迷惑。比如以道德典范自居的美国,在对外事务中的实用主义和双重标准,就是道德的诡辩论。正如有学者说的,在美国的对外政策中,没有任何问题比道德问题更使人迷惑,更引人关注的了。

从道德本质上说,道德的大分裂,我们主要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指产生了与原本道德相违背的假道德或伪道德,虽然道德话语依旧,但内涵已经发生异变;二是阶级社会中,道德已经洇透了阶级的属性,已经成为特殊的、只适应于阶级内部的行为规范;三是在剥削阶级手里,道德已经被扭曲,已经变成他们贪婪财富和权势中,随心所欲的、得心应手的工具。他们都高举着道德大旗,而却行着罪恶之实。

正如马克思说过的,道德观、价值观这类范畴,不是抽象的,而是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一切已往的价值观、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汲取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纯粹的金钱关系,表现为物的属性,金钱确定人的价值。而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是无产阶级的道德。马克思恩格斯都驳斥了在阶级社会中,一切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永恒不变的价值观和道德律强加给人们的企图,认为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超越阶级对立后,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马克思认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在这里没有人怀疑,在道德方面也和人类知识的所有其他部门一样,总的说是有过进步的。但是我们还没有超出阶级道德。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道德问题总是和善恶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的,如果说在真理和谬误的问题上我们没有什么前进,那么在善和恶的问题上就更没有前进了。这一对立完全是在道德领域中,也就是在属于人类历史的领域中运动,在这里所播种的最后的、终极的真理恰恰是最稀少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矛盾的。但是,如果有人提出反驳,说无论如何善不是恶,恶不是善;如果把善恶混淆起来,那么一切道德都将完结,而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了。

在马克思看来,问题毕竟不是这样简单地解决的。如果事情真的这样简单,那么关于善和恶就根本不会有争论了,每个人都会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但是今天的情形是怎样的呢?今天向我们宣扬的是什么样的道德呢?首先是由过去的宗教时代传下来的基督教的封建主义的道德,这种道德主要地又分成天主教的和新教的道德,其中又分成许多种类,从耶稣天主教的和正统新教的道德,直到松弛的启蒙的道德。和这些道德并列的,有现代资产阶级的道德,和资产阶级道德并列的,又有无产阶级的未来的道德,所以仅仅在欧洲最先进国家中,过去、现在和将来就提供了三大类同时并存的各自起着作用的道德论。哪一种是有真理性的呢?如果就绝对的终极性来说,哪一种也不是;但是,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的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

不言而喻,符合人性的那种人伦道德,在人民的心目中,总是神圣的、高尚的。特别是在被统治者、被压迫者、被剥削者、被掠夺者的心目中,更是神圣、高尚的。这种神圣和高尚,已经把道德变成了任何人都不可触碰的神,即使统治者、压迫者、剥削者、掠夺者,也不敢触碰。这就迫使他们在做那些违背道德的恶事时,不得不拉大旗作虎皮,硬把这些践踏道德的行为,说成是尊重道德、合乎正义、合乎道德的,把种种不道德穿上道德的外衣。

自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后,由于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不得不从理论、道德上,为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制造依据,不得不打着道德的旗号,以笼络人心,这就使伪道德横行,而真道德被践踏。自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或阶级社会之后,道德的理论和实践,就像跌入了烟雾缭绕的深渊,使人在迷惑中弄不清真假。尤其在实用主义、双重标准、对神圣概念的恣意解释下,甚至使道德变为掠夺、奴役的工具。人们也许都想象不到,在统治、压迫和剥削阶级依靠国家力量维护自己利益的环境中,伪道德的力量是何等的强大,是何等的无孔不入。

毋庸置疑,在阶级社会中,纯真的道德,是在广大被统治、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人民身上。遵循道德规范,实践道德原则的,也主要是劳动人民。包括体现国家道德的国家精神,以及体现国际道德的世界精神,也主要体现在广大劳动人民身上。共同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的人们,我们可以称其为共同体的公民,比如氏族共同体中的人们,我们可以称其是族民,即氏族公民;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中的人们,我们称其为国民即国家公民;而共同生活在国际社会中的人们,我们当然可以称其为世界公民。其实,早在200多年前,康德就提出了世界公民的概念。而在这种公民中,劳动者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是纯真道德的主要承载者。而统治者、压迫者、剥削者,则是不讲道德,或拉大旗作虎皮者,或道德的诡辩论者。

显而易见的是,道德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体的社会秩序。如果说氏族内部是个人道德、家庭道德的展现,国家内部是个人道德、家庭道德、企业道德的展现的话,那么国际社会内部则是个人道德、家庭道德、企业道德、国家道德的展现。我们知道,早在公元前3000多年前,世界就出现了国家,开始有了国家道德规范。而无论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无论是氏族道德、国家道德还是国际道德,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秩序。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哲学家就把个人正当的自由与社会制度的公正相统一,并在这种统一中实现社会的秩序,作为道德力量的展现。可实际上并非如此,在真假道德的混乱中,强权政治在维持国家秩序中却起着决定性作用。

直到中世纪,虽然还谈不上国际社会,但国家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在国与国的沟通、交流中,国家的德性就必然表现出来,有道和无道、善行和恶行的斗争,也必然表现出来。中世纪之后,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这种沟通和交流更显得频繁。同样我们可以这样说,各行为体正当的自由和国际社会的公正的统一,并在这种统一中实现国际社会秩序,这当然是国际社会道德的目的。而遵守或不遵守国际道德,对人类文明发展与进步却具有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是遵守道德的善行和善果;一种是违背道德的恶行和恶果。

在最初的私人财富追逐中,除了利用国家的力量,进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外,还有两种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对外战争掠夺和殖民掠夺。战争掠夺不仅可以获得死的财富——各种物质财富;还可以获得活的财富——奴隶。我们翻开希腊城邦国那段历史就会明白,城邦国之间的战争,城邦国对外殖民战争,连年不断,简直就是一部战争史。极言之,希腊的繁荣,是由战争掠夺和殖民掠夺带来的。

了解世界历史的人都知道,在对外殖民掠夺中,希腊殖民者每到一处,就赶走或奴役当地土著居民,建立城邦,推行奴隶制度,用对待奴隶的方式,对待土著居民,对土著居民进行残酷的剥削、掠夺、奴役和屠杀。这给土著居民和周边居民,都造成了巨大灾难。可见,希腊城邦国奴隶主、贵族对居民特别是奴隶,所进行的残酷统治、压迫、剥削、掠夺、奴役,必然激起奴隶和平民的强烈反抗和暴动。暴动和镇压暴动,也是希腊城邦国的主要内容。在之后的罗马帝国繁荣,英大帝国繁荣,直到今天的美大帝国繁荣,都继承了希腊的基因,它们的繁荣,依靠的就是掠夺、奴役和屠杀。

私欲贪婪和罪恶渊薮

在利益问题上,如何处理个人之间、公与私之间的关系,是体现德性的基本问题。古今的哲学家们无不把这种关系作为论述道德的核心问题。比如:在个人关系中,道德的核心,是如何处理本人、他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家庭关系中,道德的核心,是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其他成员利益和家庭整体利益关系;在国内关系中,道德的核心,是如何处理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关系;在国际社会中,道德的核心,是如何处理本国利益、他国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关系。不难理解,在国际社会,一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关系,就如同在一个国家内,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国家,如果说国家利益为公,个人利益为私,那么在国际社会,国际社会的利益为公,一个国家的利益就为私了。

恩格斯说过,在人类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福利、幸福,都同其他人的利益、福利、幸福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是显而易见的不言而喻的真理。他说:“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事实却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言而喻的真理。虽然我们大家都应该承认,没有自己的伙伴我们就寸步难行,应该承认仅仅是利益把我们大家联系起来,但是我们却以我们的行动来践踏这一真理,我们把我们的社会安排得好像我们的利益不但不能一致,而且还是直接对立的。我们已经看到,这种严重的错误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要消除这种悲惨的后果,就必须消灭这种错误。”[10]

铁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如果只顾个人私利,必然会引起人与人之间对利益的争夺,引起争夺利益中各种恶的手段;在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中,如果只顾本国利益,只贪婪本国利益,也必然会引起国与国之间的利益争夺,引起利益争夺中各种恶的手段。也就是说,在任何范围和任何情况下,只要存在只顾私利,存在私欲贪婪,就必然有恶的出现。恶与私欲贪婪,是分不开的,私欲贪婪,是罪恶的渊薮。

所以,要实现德性社会,就要消除对财富和权势的私欲和贪婪。自古至今的人类社会,善恶的博弈,始终是围绕着这一核心。善恶虽然都是发自人的自然本性,但善性之所以更为强大,是因为善恶的后盾,即善恶的社会性力量不同。社会的善的力量,总会大于社会的恶的力量。所以,善恶的博弈中,善总是要胜利的。如黑格尔说的:当我们看到这种追逐私利的表演和暴行的种种后果,看到古今人类所创造的及其繁荣的各个帝国所遭受的祸害、罪恶和没落,我们不禁悲从中来,不免有一种道德的凄苦,一种良善的愤怒。不必用修辞学上的夸张,只需老实地总括起许多最高贵的民族和国家,以及最纯善的正人和圣贤所遭受的种种不幸,这便构成了一幅最为可怖的图画,激发了最深切、最无望的仇怨情绪,而绝不能够找到任何安慰。这就是我们的私欲和兴趣所构成的现在。

在讲到家庭道德和家庭精神时,黑格尔认为,家庭简直可以算作一个人。家庭每个成员都自愿放弃他们个人的人格、法律地位、特殊利益和欲望,全家生活在一种相互爱敬、相互信赖和相互信仰的统一里面。而在一种爱的关系中,一个人在对方的意识里,可以意识到自己生活于另一个人身上。追求每个成员的发展,整个家庭的发展,构成家庭成员的共同目的。在家庭中,道德所寄托的感情、意识和意志,都不只局限于个人的人格和利益,而是包罗全体的共同利益。如果贪婪私人财富和权势,自然要破坏这种共同利益,自然要走上恶的道路。

在讲到国家道德和国家精神时,黑格尔认为,国民的整体意志是最主要的东西。国家是道德的“全体”和“自由”的“实现”,也是这两个因素客观的统一。国家道德就是个人的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当它从事于自己的意志的时候,当它在客观化的进程中抵抗外部暴力、保护自己的动作的时候,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是道德的、善良的、强有力的。生活在民族或国家内的个人、家庭、法人体,都应该把个体的意志和愿望,与民族或国家的意志和愿望合二为一。都应该如同家庭中各成员的关系一样,勇于为了民族和国家的共同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家庭、个人的特殊利益和欲望。可那些贪婪私人财富和权势的人,是不会这样做的。

在讲到国际社会道德和国际社会精神时,黑格尔认为,任何民族和国家都是在发展前进的。为要使一种真正普遍的兴趣可以发生,一个民族的精神、国家的精神,必须进而采取新的东西,更为高等和博大的东西,必须扬弃旧的原则,迎来新的原则。在一个民族的发展中,其最高点便是它对于自己的生活和状况已经获有思想,即它已经将它的法律、正义、道德,归合为科学。

我们完全能够想象得到,处在国际社会的每个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就如同处在一个国家内的家庭、法人体一样,体现整体利益或者每个国家和国际社会行为体的共同利益的国际社会的利益,当然是高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在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当然应当放弃自己国家的狭隘利益或小利益,服从国际社会的利益,或大利益。使国际社会各行为体能在利益的相互协调中,求得和平与发展,这就是国际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基本精神。可历史已经告诉我们,那些贪婪私人财富和权势的恶势力,是不会遵从这种道德和精神的。

英国哲学家罗素在描写国际社会时,也这样说:在我们所能描绘的世界中,劳动是自由自愿,完全是为了集体事业的迅速发展而做的,甚至最小的劳动单位也有一种从事创造活动的喜悦。唯一有价值的人际关系是植根于相互尊重自由上的,在那里没有对财富和权势的贪婪、没有支配、没有奴役,爱是唯一的纽带。这就是罗素所描述的国际社会。从道德的产生中,我们能够悟到,道德作为群体生活的产物,是人类在长期群体生活中,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相互交往所形成的,人们都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衡量是非、善恶、对错的标准。仔细研究起来就会觉得,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最根本的一点是,它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心灵深处的一种信仰。道德就是人心,人心的力量是无敌的。得道多助,得人心者得天下,原因就在于此。

可见,这里说的道德,是体现人心的、符合人性的、能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被各种文明都公认的普世性的公共道德。这种道德的核心,就是在相互交往中的不贪婪私欲,做到至真、至善、至诚。在利益关系中,坚持共同利益至上。在共同劳动中相互关爱、相互合作、相互帮助,做到劳动成果共享,不光利己,而且要利他和利公。

在谈到生活在世界或国际社会中的个人,应当具备何种道德和品格时,罗素有这样的描写:“那些其生活对自己、对朋友、对世界都有益处的人,是为希望所激发、为快乐所支撑的人。他们通过想象看见了可能的事物以及把它们变为现实的方法。在处理个人关系时,他们从不为可以失去别人的亲爱和尊重而索然挂怀:他们只顾付出爱和尊重,而回报自然会不招自来。工作时,他们不会受嫉妒心的驱使,而只关心什么事是必须做的。政治上,他们不会耗费时间和热情为本阶级和本国家辩护,他们的目标只在于让整个世界更幸福、更少些残忍、更少些利欲之事,让更多的人摆脱压迫,自由发展。”[11]

如果不遵从德性行事,昧着良心,违背德性去贪图私人财富和权势,甚至去掠夺别人的财富,那就走上了邪恶之途。无论其获得的财富如何多,权势如何大,其也难逃良心永远背负着的谴责,背负着人民群众的鄙视。良心永远不得安宁和平静,永远会受到良心和罪恶感的折磨,并永远摆脱不了这种痛苦,永远会有没脸见人的感觉。这种生活,当然不能说是幸福的。对当今的人来说,如果自己的信仰、自己的社会制度,缺乏道德基础;如果事实证明,自己的信仰、自己的制度不如另一种信仰、另一种制度,自己对全球治理的结果,不如另一种治理,为了自己的幸福,就应该勇敢地做出新的正确抉择。

比如,道德主张人类是血气一体的手足同胞,要求人们行事要做到包容仁爱、真诚无私,要坚持平等和共富的原则,从而实现共同幸福的目的。对照自己的信仰,自己的制度,是否把此作为坚定不移的追求?对那些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贪婪追求个人财富和权势的人,应采取何种态度,这些都是每个人、特别是参与全球治理的每个人,都应当做出选择的。

黑格尔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就在于人是有感情、有理性的。“人类绝对崇高的使命,就在于他知道什么是善和什么是恶,他的使命便是他的鉴别善恶的能力。总而言之,人类对于道德是要负责的。不但对恶负责,对善也要负责。”[12] 黑格尔告诫我们,在考察德行、道德和宗教虔诚在历史上遭受的命运时,切莫陷入《哀歌启应祷文》的陈词:说什么世界上善良、虔诚的人,时常或多半都遭遇不好,而罪大恶极的人,往往幸运亨通。因为这种不幸或亨通,都不能算作世界合理秩序的主要因素。对于世界的生存的伟大目的,所追求的不是个人快乐,个人的幸福和幸福的环境,而是各种善良和公正的实现和保证。

很显然,正是道德原则和道德义务,把国家组成国际社会,并维护着国际社会的团结。而作为一种更为文明的精神,人们不能把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寄希望于世界恶人都被根绝之后。应当承认,正是有罪恶和罪大恶极人的存在,才显示出道德的高尚、作用和力量。而且在民众中,也有适度的贪心,也需要通过教育加以解决。这些当然也正是国际政治中最大的难题。

亚当·斯密说:“仁慈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使其变得低级鄙俗或令人不快的东西。然而,我们惋惜的是,它并不适合这个世界,因为世人不配拥有它,也因为它必然使其具有这种特性的人作为虚伪欺诈的背信弃义者和忘恩负义者的牺牲品,并遭受痛苦和不安的折磨,而在所有人中,他是最不应该遭受这种痛苦和不安的,这种痛苦和不安也是最难忍受的。憎恶和愤恨则逆其道而行之。那些可憎的激情过分强烈的发泄会把人变成一个普遍令人畏惧和憎恶的客观对象,我们认为这种人并不配生活在文明社会,应当像野兽一样被驱逐。”[13]

人们常说,做事要凭良心,做人不能昧良心。良心是什么?或什么是良心?按照哲学家们的解释,良心就是道德规范,就是他人利益至上。有学者还把良心称为神圣规律。亚当·斯密认为,良心,即内心的善良,在人际关系中是重要的。在内心里,当我们的行为能影响或决定他人的幸福或不幸福时,我们可能不敢按自爱之心提示的那样,把个人的利益置于众人的利益之上。如果真的这样做了,就会受到众人的蔑视和愤恨,就会在内心永远留下耻辱和铭刻难以泯灭的污点。所以,品德高尚的人,都不会这样做,都不会违背这条神圣的定律:“个人绝不可将自己的重要性,凌驾于其他任何人之上,以致为了一己私欲,而伤害和损害他人。对一个人来说,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取另一个人的任何东西,或不正当地以他人的损失来增进自己的利益,是比从肉体或外部环境来影响人的死亡、贫穷、疼痛和所有的不幸更与天理相违背的。”[14]

亚当·斯密认为,在道德课程中,有两类哲学家向我们灌输其理论:一类是试图增强我们对别人利益的感受;一类是试图削弱我们对自己利益的感受。前者要使我们如同天生同情自己的利益一样同情别人的利益;后者要使我们如同天生同情别人利益一样同情自己的利益。也许,这两者都会使自己的学说大大超越了自然和合宜的正确标准。前者认为,世上实在有太多的人,处在无时无刻不在挣扎的各种灾难之中。那种无视无时不在贫穷之中煎熬,无时不在受疾病的折磨,无时不在受敌人的欺凌和侮辱的不幸者,而还满怀喜悦的人,实在是太歹毒了。

而后者认为,任何人都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人,而应该把自己看作世界中的一个公民,看作自然界浩瀚的国家的一个成员。应当时刻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而不顾自己微小的利益,并且甘心情愿。不允许用一种自私激情,易于将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眼光,而是应当用世界上任何其他公民都会用来看待我们的那种眼光来看待自己。遇到任何灾难,都相互同情,相互承担,这是每个人都应当具有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