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文献综述
关于“授权经营”这一话题的探讨,已经超越了企业管理本身的理论,特别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它涉及包括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在内的诸多领域。
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以及公有制理论是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核心和本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为:有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的重要标志。中国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正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公有制理论的内在要求。而要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则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释放国有企业活力,让国有企业能够充分自主经营,这样才能进一步巩固和夯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二、产权理论对授权经营具有重要价值
以德姆塞茨、阿尔钦、格罗斯特、哈特等为代表的产权理论学者,对企业的授权经营也做过众多探讨,并沿着“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路径开展研究。历史上业主制是最早出现的,也是最传统、最简单的企业形式。企业通常由企业主直接经营,后来引入其他投资合伙人形成合伙企业,但无论何种形式,一般都由所有者直接负责,内部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于产权所有者。后来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大规模生产的发展,原先合伙制企业负责人(股东)不直接经营企业,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股东对企业资产仍享有最终所有权,董事会拥有支配法人财产权。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原先董事会逐渐无法胜任管理者角色,并且股权进一步分散,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成为常态,企业经营权逐渐转移到经理层中,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最终分离。因此,厘清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权属关系及演变,对深化授权经营中的“权”的范围边界和大小具有重要价值。
三、“委托-代理”理论是理解和认识一般企业授权经营的逻辑起点
“委托-代理”概念最早由罗斯(Stephen A. Ross, 1973)提出。他指出:“如果当事人双方,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而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1)在现代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背景下,所有者委托经营者运作企业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责权不对等原因,形成了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形象地看成一个链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条件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在实现形式上则是:政府(中央和各级地方)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为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设置国有出资人代表机构来履行职权,建立了与被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关系,并以授权董事会履职行权的方式管理企业。这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授权经营管理的逻辑起点(但非价值起点)。
西方学者的理论,都是私有制前提下的企业权力配置关系研究,都单纯地注重所谓的“制衡”以及“利益最大化”问题,从而无法深层次解释当前中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问题。因此,只有遵循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为核心的基础理论,以中国国资国企发展实践为前提,借用西方理论为工具变量,才能更好地理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