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增值税的纳税人
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法征收的管理办法。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
1.2.1 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规定标准”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2.2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2.3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2.4 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抵扣凭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1.2.5 增值税纳税人的特征
增值税纳税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中央政府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因此,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指除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其他境域。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是纳税人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增值税业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必须发生增值税法规规定范围的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范围限于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只有发生了增值税法规规定范围的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