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坤诗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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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西周的典章制度

1.宗法与分封

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

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制,

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关系。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内容是嫡长继续制。

商代已有嫡长继续的雏型。

西周时期,

宗法发展成为系统制度式。

严格意义的宗法制,

只在卿丶大夫丶士的范围内实施。

这些阶层各家族的始祖,

一般是国君的别子。

国君的嫡长子立为太子,

继承君位,其他各子即为别子。

因为别子也是国君之子,

故又称公子。

别子不能与继承国君的太子同祖一齐,

必须分出去家庭自立,

成为这个家庭中嫡长继承系统的始祖位置,

不再改变,称为大宗。

别子的长子以外各子,

长孙以外各孙……都是庶子,

对大宗而言语,

称为小宗。其超过五代血缘关系,

就不再属原来的小宗。

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系,

大宗居于族长地位,称为宗子。

始立这个家族的别子一般有卿丶大夫爵位职级,

爵位由宗子承袭。

广义说来,宗法也适用于周王室。

周王的嫡长子立为太子。

其他王子多分封为畿内外的诸侯,

其间血缘关系原则颇为卿丶大夫丶士的宗法相似。

周初分封同姓制,

就体现了这样的原则。

康王之后时,

周朝疆域固定大体,

分封的机会减少,

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为卿丶大夫任职,

但分封并未绝迹。

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时,

宣王还把其弟友

分封在郑(今陕西华县)东地。

小宗围绕大宗,卿丶大夫拱卫国君似职,

诸侯藩屏周王统治。

再加上与异姓间的婚姻联系,

构成庞大的血缘关系网体系。

西周统治者希望用这种关系

维护他们的地位和特权延续。

2.畿服

西周时期,

周王直接治理的地区为王畿称之,

以王畿为中心地,

直至周朝势力所及的远方之地,

按照地理的远近和

王朝关系的疏密,

划分若干服,合为畿服称之。

据<<国语.周语上>>记, 204

畿服共分五服等级。

即甸服(王畿)丶侯服(王朝所封诸侯)级丶宾服(方国服属周朝者)丶要服及荒服(皆为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

关于畿服,其他文献尚说法不一。

五服对王朝负有不等的义务,

史为职贡称之。

甸服随时有贡,侯服每月贡一次,

宾服毎三月贡一次,

要服每年一贡之,

荒年则其君冬身只朝贡一次。

这种规定固有理想化色彩,

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朝与其疆域内远近地区的关系。

3..诸侯

西周的诸侯有同姓丶异性之别。

同姓即姬姓的诸侯封之,

在盟会时居于异性的前面。

异姓不少曾与周王室发生婚姻关系的,

如姜姓丶任姓丶妫姓丶姒姓等。

周初还注意褒封前朝的后裔,

封商朝之后于宋地。

诸侯有的是诸侯国,

周予以承认的:

有的则是新封地。诸侯国建立,

要赐以土地山川和人民,

同时分予宝器,并有差别等级。

传统说法认为公丶侯丶伯丶子丶男五等爵级,

而从土地看,公丶侯均方百里,

伯七十里,子丶男均五十里,

实际是三个等级。

至于土地不足五十里的,

则附属于诸侯管理,叫做附庸。

根据西金文的研究得知,

五种爵称是存在的,

而且确有一定制度,

但未必有那样固定和规整如一。

4.官制

据记载西周最洋细的《周礼》,

周王朝设有各统辖管若干官员的六卿官职,

其中家幸,掌邦治,

其诸宦分司王的宫寝丶饮食丶皮裘丶府藏以及贡赋等事:

司徒,掌邦教,其诸官分司土地人民管理,乡遂丶山林川泽等事:

宗伯,掌邦礼,

其诸官分司宗庙祭祀丶家墓丶礼乐丶卜祝巫史丶车旗等事:

司马,掌邦政,其诸官分司军旅丶田役丶车马丶封疆道路等事:

司寇,掌邦禁,其诸官分司刑讼罚狱丶盟誓丶约剂丶盗贼丶宾客等事。

司空,因<<周礼>>原文残缺,

详情不知。学者多认为<<周礼>>现存官名三百五十六官职,

和金文相同或类似的有九十六官职。

可见《周礼》有相当成分还是反映西周官制的实际的。

《尚书.顾命》记周成王临终时召见“大保奭丶芮伯丶彤伯丶毕公丶卫侯丶毛公丶师氏丶虎臣丶百尹丶御事”,

大保奭即召公以下六人就是六卿职吏。

康王时金文小盂鼎有“三左三右”,

也指在王左右的六卿职吏。

六卿的设立,

是王朝官制的中心,

诸侯国的官制与王朝相似,

但规模较小,

官名多与王朝一致。

5.国野与乡遂

西周时期,

周王直接统治地区和各诸侯国都都有国丶野地区。

王或诸侯所居

都城及其近郊为国称之,

郊以外为野称之。

居住在国中的是国人,

其余是野人群体。

国与野各方面制度均有所不同一。

这种差别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周朝对各地的征服时,

占统治地位的周人处于国中之地,

被统治的土著则居于野外之地。

国中分划为乡。周有六乡设置,

诸侯国大的有三乡设置。

据《周礼.大司徒》所续其组织形式是:

五家为比,

五比为闾,四里为族,五旅为党,

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没置。

乡有乡大夫管制,以下有长各级。

国人的多数是与贵族有宗法血缘关系的士阶层,

他们有议政的权利,

当国家遭到大的变故时,

王或诸侯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建议;

他们之中的才能优秀者,

会得到选拨推荐提职。

其丁壮日常有义务参加国家组织的田猎丶力役;

遇有战争时,

则参加军队,

或戍守,

或出征进击。

野一部分分划遂,

其余封予卿大夫作为采邑之地。

周有六遂,诸侯国大的有三遂的。

据《周礼.遂人》记,

其形式为邻,五邻为里,

四里为酂,五酂为鄙,

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设置。

遂有遂大夫,以下有长各级。

野人属于庶人,战争时期只

在军中从事配合性的朵务事。

6.兵制

西周的国和兵制丶野的划分及其组织有密切联系。

周王朝设六军,或称六师,

即由六乡的丁壮组成组织。

《周礼.夏官司马》记载当时的兵制形式:

五人为伍,二十五人为两,

百人为卒,五百人为旅,

二千五百人为师,

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设置。

当时实际情况末必规整如此,

但可看出六乡与六军组织的对应彼此。

六师人员在发生战争时征调组合一体,

但在平时也要训练定期,

其方式是农闲时举行田猎,

每年四次,春季为蒐称之,

夏季为苗称之,秋季为狝称之,

冬季为狞称之。

田猪完全按军事组织集合丁壮,

周的六乡在宗周时位于西土地,

所以六师在金文中称“西六师”。

金文另有“成周八师”丶“殷八师”,

可能是成周地区的周人所组成因位于殷商之地,

故有殷之称八师。

周王朝还有一种军事力量组织,

即师氏虎臣(一种虎贲),

是常设的军队组织,

由国中贵族子弟中精选的勇士所组成组织。

师氏虎臣侍卫国王,

护守王宫之地,

从属者有少数民族的奴隶。

西周时期的战争主要是车战方式,

与车配合的有步兵。

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充实,

也出现了多祥的戈丶戟类兵器。

据《诗.皇矣》载记,

早在周文王伐崇时,

已使用了钩援丶临冲等攻城工具。

战争规模扩大日趋,

不仅周及其诸侯,

一些少数民族也有较强的实力。

如西周晚期多友鼎所载记,

周派军与犭严狁交战时,

一个战役俘获兵车超过一百二十七辆,

可见犭严狁有着庞大的车战队伍组织。

7.法制

《尚书.康诰》丶《立政》等篇记周公语,

追述文王能够“明德慎罚”处事,

强调处理刑狱必须谨慎理智,

表明周朝注意法律的作用关系。

相传西周法律名为《九刑》,

或说是“刑书九篇”记。

《尚书.吕刑》作于周穆王时,

记述当时有墨丶劓丶剕(即刖刑)丶宫丶大辟(即死刑)五刑。

适用五刑的罪行有三千条之多计,

并规定了五刑如有疑赦时改判罚金的数量数字。

西周晚期囗匜金文记录了管理狱讼的伯杨父对牧牛一案的判决,

所叙述的刑罚和法律程序,

大体和《吕刑》一致。

西周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据《周礼.小司寇》载记,

贵族犯罪可受特殊处理,

即所谓八议:

议亲丶议故丶议贤丶议能丶议功丶议贵丶议勤丶议宾。

即使死刑时,

也要特别交由甸人执行处治。

只要是有官爵的命夫丶命妇,

狱讼时出庭不必亲自,

“不躬坐狱讼”之地。

西周中期的曶鼎记载曶与效父间的讼事,

曶就派遣其下属代表出庭,

取得胜诉一事,就是很好的实例。

同一鼎铭还记述在一荒年时,

匡氏家众与奴隶二十人盗取了曶的谷物十秭后时,

曶提出诉讼,匡季以七田丶五人作为赔偿损失,

五人成为曶的奴隶。

这一案例表明,

当时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奴隶制的所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