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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核算单位转移
经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的学习宣传,社员的思想安定了,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热情也逐渐起来了。1961年大力推行包工、包产、包投资的“三包”制度,扩大了生产队的自主权,推行了定额记工、基本劳动日制,扩大了口粮按劳分配的比例,调动了社员的积极性。
1961年11月22日,县上在金家庄召开了会计会,学习讨论了基本核算单位的转移。1962年元月10日大队召开了干部和社员代表会,学习讨论了基本核算单位的转移。14日又开会讨论了具体问题的处理。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即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按照这一指示精神,根据现有人口耕地等级,计算出各生产队每年应交的公购粮任务。各项生产收入、各项支出、牲口财产的添置变卖、社员的钱物分配等,都由生产队设账进行核算。这样从根本上扩大了生产队的自主权,使社员与生产队的利益更直接了,关心的程度更紧密了。
但是队长的权限更大了,人选问题更重要了。队长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三四十户、一二百口人的吃饭穿衣甚至生命的问题。没有一个好的相对稳定的队长,这个队是难以搞好的,社员是会遭殃的。
(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是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的经营单位。从1958年至1984年,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经历了由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变化,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前后实施了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