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三卷):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718日 法释 〔2018〕 12)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 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 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 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 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 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 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 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