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28】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及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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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①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②消除自己行为的作用或原因力
考查点 1.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1) 承继的共同犯罪。
①承继的共同犯罪, 是指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 乙中途参与进来, 共同实行或进行帮助。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 进行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 _________①。
②承继的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 承继的共同犯罪根据其所起的实质作用认定为正犯或帮助犯而承担责任。基本原则是:
a. 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
b. 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 都要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与后行为人;
关键词 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 如果不清楚是先前行为还是后参与行为引发的结果, 但能确定是其中之一引发的结果, 只能归属于先前行为人, 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
(2) 片面的共同犯罪。
①片面的共同犯罪, 是指甲、乙参与同一犯罪,甲认识到自己和乙在共同犯罪, 而乙没有认识到自己和甲在共同犯罪。片面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上的特殊形式。
②三种情形:
a. 片面实行, 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对此并不知情;
b. 片面教唆, 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 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c. 片面帮助, 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 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③处理原则: 片面的共同犯罪中, 知情的一方与不知情的一方成立共同犯罪, 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但是, 不知情的一方不成立共同犯罪, 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 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3)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①共同正犯:
a. 不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例如,夫妻二人看到婴儿高烧不退, 都不救助, 导致婴儿死亡。二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共同犯罪。
b. 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例如, 丈夫欲杀死养子, 向其养子投毒, 妻子看到后默不作声, 导致养子死亡。丈夫的作为与妻子的不作为构成共同犯罪。
②共犯与正犯:
a. 作为的帮助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例如, 母亲甲不想抚养婴儿, 让保姆乙将婴儿抱到集市抛弃。乙成立遗弃罪的帮助犯。 (遗弃罪是真正不作为犯,是就实行犯而言的, 其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作为犯。在这一点上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身份犯是相类似的, 真正不作为犯也有个保证人的身份, 只有不作为义务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的实行犯, 无作为义务者只能构成共犯)。
b. 不作为的帮助犯+作为的实行犯。例如, 小偷甲塞给仓管员乙两包烟, 让其行个方便, 乙便对甲的盗窃行为装作不知道, 甲顺利盗窃。乙成立盗窃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c. 作为的教唆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例如, 甲不慎致丙重伤后, 打算立即救助丙。过路人乙劝说甲不要救助丙, 甲接受教唆没有救助丙, 导致丙死亡。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 很难成立: 不作为的教唆犯+作为的实行犯。因为不作为的方式很难教唆引起他人犯罪。
2.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 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①定罪身份 (真正身份犯):
②量刑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 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2)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①共同犯罪者在同一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构成犯罪既遂; 在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按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即可。但需注意: 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过失行为, 其他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不用负责, 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②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可能存在认识错误: 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 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 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这两种情况, 都以教唆犯论处。
(3) 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
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 对于未超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部分是否要承担责任。判断标准包括客观与主观两方面, 若共同行为与超出部分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 未超出者如果对超出部分有故意、过失的主观状态, 则未超出者仍需负责;若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没有预见可能性, 则不负责任。
(4)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①一般情形: 共犯人犯罪形态保持一致, 若一人着手实行或既遂, 则全部算着手或既遂。
②成立中止的条件: 只有脱离共犯关系, 并且_____________②, 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a. 在预备阶段: 对于共同正犯, 如果非主谋想放弃, 需明确告知他人并让其意识到且消除物理上的作用, 主谋者还需有效阻止他人; 教唆犯须打消他人犯罪意图, 有效阻止犯罪; 帮助犯须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
b. 在犯罪实行阶段共同正犯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的行为, 否则一人既遂, 全部既遂; 教唆犯与帮助犯在实行阶段的中止与预备阶段相同, 须消除自己的作用。
[总结] 共犯成立中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