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基础知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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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 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
A.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 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 法和语言、风俗、政治一样, 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 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 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2. 在中国古代, 强调“德刑并用” “德主刑辅”的学派是 ( )。
A. 法家
B. 儒家
C. 道家
D. 墨家
3. 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 )。
A. 古典自然法学派
B. 历史法学派
C. 纯粹法学派
D. 分析法学派
4. 功利主义思潮的首创者是 ( )。
A. 耶林
B. 边沁
C. 罗尔斯
D. 庞德
5. 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的是 ( )
A. 人文主义法学派
B. 分析法学派
C. 历史法学派
D. 社会法学派
二、名词解释
法学
三、简答题
1. 简述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2. 简述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3. 简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4. 简述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5. 简要论述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及其主张。
6. 根据中国法学的历史, 简述法家有关法律的论述并说明其观点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影响。
7. 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哪几方面?
8. 试列举你所知道的具有“人类历史里程碑”的法律。
四、论述题
试述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体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B。 A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 D系自然法学派的观点;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法国的孟德斯鸠的观点。
2. 答案: B。法家强调法的作用和法的规范性。儒家从“礼” “仁”出发, 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出“德刑并用” “德主刑辅”。道家认为“人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道法自然”。墨家主张以天为法。
3. 答案: A。古典自然法学派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 通常又被称为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它反对神学和封建统治。
4. 答案: B。 19世纪初, 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边沁所首创的功利主义思潮在西欧兴起。边沁反对17~18世纪自然法学, 认为人的天性在于“求乐避苦”, 也就是功利。
5. 答案: B。
二、名词解释
答案: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 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 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 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 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 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三、简答题
1. 答案: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哲学所探求的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具体规律, 而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哲学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 属于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因此,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 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在思想史上, 哲学曾作为“科学的科学”而出现, 企图站在科学之上, 独立地创立一个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 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当作这一体系的一个环节。 19世纪中期以后, 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与哲学的脱节。事实上, 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的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 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 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 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 (法哲学) 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法理学 (法哲学) 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 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 答案: 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它所研究的范围相当的广泛,包括政治本质、政治结构、政治权力、政治决策、政治规范、政治运行、政治组织、政治文化、政治理论、政治动力、政治秩序、国际政治等。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 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 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 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特别是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 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在历史上, 政治学和法学曾经长期不分彼此。 19世纪以后, 法学和政治学才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由于许多问题, 诸如民主与法制、立法政策、权力制约、国家、政党、政府、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 是法学和政治学的双边问题, 所以法学和政治学两者之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3. 答案: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是因为: 第一,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 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只有正确而深刻地认识特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才能认识法的本质, 说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并为合理地设计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提供科学根据。第二,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要为按照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 法学就需要吸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第三, 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 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4. 答案: 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的宏观问题, 其中包括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社会和谐与社会冲突、社会运动和社会变迁、社会越轨与社会控制等。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一方面, 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因而, 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话题。由于广泛的共同话题的存在, 推动了横跨法学与社会学两个领域的新学科——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
5. 答案: 自13、 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 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或人性(而不是神性) 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 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 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 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利条件。注释法学家和人文主义法学家是把古代法学传达到近代的使者, 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6. 答案: 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 构成了百花竞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法家的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在政治活动中, 总结了历史上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 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 明确提出“援法而治” “以法治国”等主张, 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在主张和实行法治的过程中, 法家的代表人物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新思想, 法家学说曾经成为“显学”。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曾经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其推动作用不亚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中的划时代的作用。
7. 答案: 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基础素质, 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1. 基础素质。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1) 思想素质。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第二, 追求真理, 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第三, 崇尚法律, 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2) 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人文素质, 也包括科学素质。文化素质教育是为了培养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具体言之,包括: 第一, 广阔的知识背景。第二, 工具性技能。第三, 人际沟通能力。
(3) 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身体素质包括机体的力度、速度、韧度和耐受度。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四个方面。应注意培养以下几个方面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一, 要培养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 要培养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 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情绪稳定力、抗挫力和承受力。第四, 要注意培养学生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2.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 (专业素质), 其要素包括: 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 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1)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 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第二, 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
(2) 法律表达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可以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而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
(3) 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 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1]
8. 答案: 包括《汉谟拉比法典》 (公元前1700年)、《梭伦法典》 (公元前590年)、 《英国大宪章》(1215年)、 《论国际秩序》 (1625年)、 《美国独立宣言》 (1776年)、 《美国宪法》 (1787年)、法国《人权宣言》 (1789年)、 《拿破仑法典》 (1804年)、 《联合国宪章》 (1945年) 等。这些文献被称作“人类历史的里程碑”。[2]
四、论述题
答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需要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推动、保障和引导,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加强法治, 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被提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到20世纪80年代末, 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从形式上, 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教育两类。普通法学教育是指由普通高等学校所从事的专门法学教育, 其生源主要来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 (本科生来源)和大学毕业生 (研究生来源), 成人教育是指由普通高等学校、电视大学、干校、党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从事的、以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为教育对象、以继续教育为基本职能的法学教育。其中包括各大专院校的函授教育, 广播电视大学的远程教育, 自学过程中的指导教学, 法官学院和法院业余大学对法官的继续教育, 检察官学院和检察干校对检察官的继续教育, 中央和省级党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机构专门对干部实施的法学教育等。
从层次上, 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中本科教育是最基本的教育层次, 学制一般为四年。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又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两类, 前者侧重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 后者侧重法律专业理论和应用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制一般为三年,它是在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更高层次的专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