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以下简称督察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 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问责, 努力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闭环责任体系, 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根据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督察工作, 使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在大局下推进、处处为大局服务。
(二)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开展督察, 深入一线、聚焦问题, 什么问题突出就督察什么问题, 不做表面文章, 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督察因地制宜, 不搞上下一般粗。
(三) 以督促干、注重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督察方式, 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 也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 把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落实、责任压实、效果抓实。
(四) 控制总量、计划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 增强督察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不搞层层加码、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第五条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国务院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在本规定中统称“督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