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2000年12月14日)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它源于基层的实践与创造。近几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的试点工作,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行并完善、规范任前公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义和作用
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
任前公示制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任前公示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规范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公示对象 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范围 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公示方式 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公示时间 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三、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任前公示制的关键环节。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具体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要注意调查核实的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本质、看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四、加强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推行任前公示制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2001年各地继续试行一年。从2002年起,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都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实行任前公示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自觉性。不能因实施任前公示制而简化《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也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要严格地按《条例》办事,进一步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实行任前公示制,要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积极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工作结合进行,使各项制度衔接配套,产生整体效应。
推行任前公示制,必须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热情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公示制,积极参与到这项改革中来。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保证任前公示制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