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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条文注释
根据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一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18条)
●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6~16、18;《关于在第31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的通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