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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母乳代用品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
在实践中,有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向新生儿父母传递了错误的抚育信息,使他们以为配方奶喂养优于母乳喂养,导致我国的母乳喂养率不断降低,对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造成不良后果。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婴儿健康成长,有必要限制母乳代用品广告。母乳代用品属于专有名词,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应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借鉴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的相关规定,将其明确为:“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之所以加上“声称”的限制,主要是因为在研究修改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鼓励母乳喂养,限制母乳代用品,是因为母乳代用品不能完全替代母乳,将母乳代用品表述为“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科学。在具体执行中,无论是直接明确地“声称”,还是以各种形式暗示其商品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如宣传其乳制品适用于0到6个月的婴儿),都属于母乳代用品,都应当纳入本条的规范范围,都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对于母乳代用品,具体是指针对什么年龄段的婴儿的食品,本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六个月以内的婴儿,母乳能够提供全部所需营养,除母婴患特殊疾病不宜进行母乳喂养、母乳不足等原因外,都应当实行纯母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