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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内容和形式要求】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案例 2 无法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被处罚案(杨市监案处字〔2015〕第100201510373号)
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30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278号内对顾客发放印有“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脂肪外还含有丰富的硒、碘叶酸等微量元素、故有抗衰老、抗癌作用、吃而不腻”的“菜单”,但无法提供有效依据予以证明上述宣传,称是在互联网百度上查到随后引用的,该餐饮公司共制作“菜单”74本,每本10元,制作费用总计740元。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及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该餐饮公司停止发放、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决定对其作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贰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