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常用企业管理制度全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管理、营销管理、企划管理、品质管理(增订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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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上海外服电子杂志的“跨国公司福利调研报告”得到这样一个结论:“相较于高薪,(跨国)公司组织的各具特色的休闲健身活动以及茶歇、健康卡等高福利更能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可见,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对于留住人才来说的确是一个好办法。

第一章 员工健康检查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预防各种疾病,从而能正常地为公司服务,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三条 一般检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员工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力资源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第四条 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第五条 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第六条 经检查诊断确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第二章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八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十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 30元。

第十一条 正式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本年度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一)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三)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 60% 报销。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十六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并通知财务部发放。

第三章 门诊医药费补贴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及时对员工各种疾病进行治疗,从而达到员工生活安定、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丧失此补贴权益。

第二十条 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看病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依据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依据医师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美容、外科、义肢、义眼、义齿、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员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自到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唯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员工福利委员会申请补助。

第二十七条 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一)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二)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第二十八条 本人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第二十九条 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需由员工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第三十条 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福利委员会核发。

第三十二条 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一)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第三十三条 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员工本人自动向福利委员会登记)其顺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第三十四条 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情况应追回已领款项,并报请议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述的重大灾害的范围,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二)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第五章 员工工伤补助费给付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使因公而负伤的员工得到及时治疗,以安定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并使员工免去后顾之忧,尽早恢复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伤补助费的支给方式:

(一)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二)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给付退休金。

第三十八条 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一)负伤员工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二)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三)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第三十九条 因受劳工保险有关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给付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第四十条 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但视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制作提示

1.明确员工健康检查规定。如规定一般检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员工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力资源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参见上文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

2.明确员工医疗补贴规定。如规定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参见上文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3.明确门诊医药费补贴规定。如规定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参见上文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4.明确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规定。如规定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自到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唯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参见上文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5.明确员工工伤补助费给付规定。如规定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负伤员工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参见上文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6.明确其他事项以及制度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参见上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