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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设立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理解与适用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本身设立的分厂、分店等。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文件]
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14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5-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