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理解与适用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都适用本法,包括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进口产品的销售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适用本法,如设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国独资企业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适用本法,应当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但有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但是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设购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
(2)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3)因核设施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特例,比如:智力产品、血液制品以及转基因产品等。
[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本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条文参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2条
▶典型案例指引
1.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州民一终字第173号)
案件适用要点:水泥空心预制板属于建筑构配件,且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故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房屋修建过程中由于水泥空心预制板断裂造成人身损害,属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引起的人身损害,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刘某某与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昌中民一终字第1265号)
案件适用要点:产品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即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3.吴某某等与黄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号)
案件适用要点:在市场上销售的蔬菜属于自然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畴,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