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理解与适用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明确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及义务,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重大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对象
(1)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部门。
(3)消费者以及虽不是产品的消费者,但受到产品缺陷损害的人。
2.调整的经营活动
产品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生产、运输、仓储、销售。此外还有产品维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法只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另外,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经营者为制假、销售者提供仓储、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中对仓储、运输、保管等经济活动加以规定。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程序性权利,可以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
(3)明确规定了销售者违反合同所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可以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
(4)消费者有权要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5)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以货值金额为基础,加大了处罚力度。在民事责任承担上,《产品质量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包括责任的种类、主体、原则、形式、损害赔偿的范围、诉讼时效、争议的解决途径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争议时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