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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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缺陷的含义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典型案例指引

1.谢某某诉某餐饮有限公司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绍中民终字第510号)

案件适用要点:缺陷包括警示上的缺陷和设计上的缺陷。警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未告诫消费者适当存在的危险性。设计上的缺陷,是指设计时对产品的安全性考虑不周,不符合使用安全的需要。

2.史某某、蔡某某诉黄某某、卢某某、某电器卫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锡民终字第0550号)

案件适用要点:产品质量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但对人身安全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有产品“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