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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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理解与适用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

经认证合格取得认证标志的产品,其质量必须保持与认证标准相一致,以避免由于消费者对认证标志的信赖,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以维护认证标志的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不依法履行这项义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是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1)接到认证机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期改正的;(2)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3)用户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条文参见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至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