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理解与适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制度,这一制度包括抽查方式和对抽查结果的处理。如果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通常有如下处理方式:
[曝光]
按照扶优治劣的原则,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合格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关心的热点产品中不合格产品以及拒绝政府依法监督抽查的企业乃至企业领导人予以曝光。
[通报]
根据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规定,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以引起地方领导重视,加大整治力度。
[培训]
对不合格的企业加强培训,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标准、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学习培训班,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自身的素质。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意味着并不停止企业生产,企业可以边生产、边整顿,但假冒伪劣产品除外。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当向作出整改决定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受理复查申请后,先确认整改措施是否有效,再委托检验部门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予以公告]
予以公告是指在法定整改的时间内,企业未提出整改措施、未进行整改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公告后企业的产品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复查仍不合格,企业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一个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经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限期改正、予以公告、停业整顿等多个促其整改的环节,仍然不能扭转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状况的,说明该企业绝非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反映了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产品结构等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对于这样一个存在多方面问题又长期不能解决的企业,应该吊销其营业执照。
▶条文参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9~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