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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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只限于生活消费者,不包括生产消费者。农民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无疑是生活消费者,可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是,农民除了生活需要外,还作为个体生产者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等,直接用于生产。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而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伪劣农药、种子的坑害,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判定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时是否适用本法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是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用于其他用途,如果再用来转手出卖就不能适用本法。2.所购买的生产资料应当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这里必须强调是“直接”,而不能是间接。

条文参见

本法第2条

第六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