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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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