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224-247条;《药品管理法》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