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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理解与适用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条件主要有:一是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二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行政强制措施是一项“中间性”行为,是一项临时采取的措施,一般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能实施,这四类情形既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也是实施目的,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应严格把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也应严格遵守。三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问题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本法没有普遍授权,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要由单行法律、法规具体授权。四是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有着明确的限制。
▶条文参见
《行政强制法》第5、17条;《药品管理法》第64条;《森林防火条例》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