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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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条文参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