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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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理解与适用

[工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适用前提: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需要注意的是,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申请人: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

(3)管辖法院:被申请人(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论拖欠的工会数额多大,也不论申请支付令的是基层工会还是上级工会。

[被申请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征询意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将工会组织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情况通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二是询问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拒付工会经费的情况及是否有准备拨缴工会经费的意图。被申请人对工会的支付令申请有权提出异议,而且一旦提出异议,不管是否有理由,支付令程序终结,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申请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办理。

▶条文参见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46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