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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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理解与适用

1.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

2.县以上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总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正确行使仲裁权,解决劳动争议。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条文参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第8条、第10条、第19条;《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9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40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