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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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辞退、处分职工的提出意见权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工会监督用人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权的规定。具体而言,规定了工会在企业辞退、处分职工时所起的作用。包括:

(1)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认真考虑,采纳合理的建议。

(2)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只能要求企业重新处理,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权仍在企业。但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报酬;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奖励;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使职工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形成争议的,工会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中,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有关争议;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无论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在外商、私营企业,通过调解或者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仍然不服的,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提帮助。

“帮助”包括法律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帮助。法律上的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被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对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工会也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同当事人有关的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有关人员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会给予职工帮助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认可其身份,并依法实现其相应权利。

▶条文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6、78条;《劳动法》第30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