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会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理解与适用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具体方式。也是对工会的基本职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5)职工民主管理;(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
是指由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一方一般为企业工会,未组建工会的,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充当。(2)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所规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3)当事人双方的义务性质不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企业若不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工会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仅负道义上的责任。(4)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职工民主管理]
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
[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条文参见
《劳动法》第33-35条;《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乡镇企业法》第14条;《就业促进法》第9条;《社会保险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