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条文主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第三条将“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明确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