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处罚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理解与适用
[查明事实]
(1)查明违法行为主体是一人或几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2)是在什么时间实施的行为,是否超过追究时效;
(3)是在什么地点实施的行为;
(4)行为的具体情况、过程等;
(5)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
条文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下事项:(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这种事实必须清楚、明确,而且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即行政机关是根据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些具体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的。(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本法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①陈述权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理由,依法要求举行听证会,就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等为自己申辩。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典型案例指引
1.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本法第31条、第3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本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上诉人昆明市规划局作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其行政行为违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条文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陈述与申辩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0条[陈述与申辩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