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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例》在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条例》要求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1)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2)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3)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4)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