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读本(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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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途径与对策

(一)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途径

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始终把职工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在国有企业中聚焦作风建设,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密切职工群众血肉联系具有重要作用。

1.严明党纪,以铁的政治纪律为国有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保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此,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共产党员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企业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企业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2)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不仅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党的制度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对党的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新党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为此,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必须把企业全体党员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党章。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国有企业监事会及各级纪律监察机构必须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章的责任,加强对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执行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必须及时提醒,发现违反党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对违反党章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2.改进作风,保持党同国有企业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

(1)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改进工作作风,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古人云:“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为此,企业各级党组织必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企业蔚然成风。加强企业廉业文化建设,以培育执政兴企、执政为民的理想信念为目标,以倡导廉洁奉公、弘扬正气为主要内容。将廉业文化有机地融入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文化活动之中,有助于宣传企业廉业文化建设的思想,树立企业廉洁从业的榜样,弘扬正气,鞭笞腐败行为,使廉洁光荣、腐败可耻内化为企业员工的价值理念,成为自觉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坚决杜绝公款浪费现象。坚持勤俭办企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2)坚持领导带头,率先垂范。

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企业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上的“标杆”地位。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的走向具有重要影响。为此,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始终把职工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3)作风建设要以职工群众满意为标准。

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为此,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改进工作作风的相关规定,把规定要求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之中。企业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切实负起领导和管理责任,对企业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严肃纠正。必须坚持作风建设要以企业职工群众满意为标准,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社会监督。企业党组织、监事会和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条例》,以严明的纪律督促企业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真正让职工群众受益。

3.反腐肃贪,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1)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一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了我们党反腐肃贪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但反腐倡廉工作绝“不可毕其功于一役”。为此,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企业各级党组织、监事会必须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必须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须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群众公开。必须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426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件,占比58%,国企贪腐案件总数量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比例再创新高。这也是报告发布以来,国企涉案数量首次超过民企。这份报告揭示出,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企业的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等问题上。“受贿罪”是国企企业家涉案最多的罪名,高层人员涉案数量最多。如果说每一个企业家犯罪案例都是一面镜子,在这么多面镜子的震慑下,那些还不收敛的高管们,记住这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有名可查的国企高管超过70名。这就说明,对国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为此,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更具重要性、紧迫性。国企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必须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必须强化制度贯彻的执行力,提高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定的廉洁从业的规章制度等依法办事意识,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制度的问题。

(二)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在2015年年初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按照这一要求,提升国企反腐倡廉建设成效,就必须健全内外双重监控机制。

1.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定位

纵观当今世界,凡是运行较为成功的廉政组织的主要职能均为打击腐败,同时具有客观中立的组织地位,不介入、不干涉监督对象的主业,不存在职责冲突的矛盾。应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以专职化取向重新定位国企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制定“职责清单”,规定国企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分散精力,避免开展那些带有应急性、运动化、碎片性特征的无关工作,集中所有纪检监察资源以参与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的整个流程,让“监督、执纪、问责”三项主业强劲而持续。

2.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巩固改革成果,理顺领导体制,形成监督合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表明,中央开始从传统的双重领导改变到更加侧重于上级纪委领导,即半垂直管理,这有助于增强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办案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降低纪检监察队伍被腐化的可能性,并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掩护。因此,当前应该巩固中央对纪检监察系统的改革成果,坚持半垂直领导体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国企的行业和系统特点,设立大行业和大系统纪检组,由同一个纪检监察组织对不同国企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避免当前国企内部纪检监察组织受制于国企利益和领导意志的现象。

由国资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和统一薪酬安排。过去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评价与薪酬高低均由企业自行决定,导致纪检监察干部缺乏调查独立性和工作积极性。因此,应由国资管理部门纪委拟定严格标准和实施制度,统一组织对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的绩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对薪资等级、先进评定和职位升降提出意见和执行建议,在国资管理部门党委审议通过后,下达企业执行,并做好落实检查工作。此外,业务积极、表现突出的国企纪检监察干部还应该凭借出色业绩而享受办案补贴与成果奖励。

国企纪检监察干部的提名权、考察权和任命权,分别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党委和纪委协同管理。针对以往国企纪检组长、副组长均由企业党委或国资委提名产生,背景和来源多元化,人员水平良莠不齐、推诿职责等问题,今后应由国资管理部门纪委提出人选,上级纪检组织对候选人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品性阅历等严格把控,会同组织部门和国资部门的多方审查,最终由国资部门党委行使任免权。国企纪检监察干部从提名、考察到任命历经多个上级部门的层层把关与多重考验,从而形成一股从上级“空降”国企的制衡力量。

3.强化执纪问责力度

主体责任的落实关键在于对“一岗双责”的追究。应制定将“两个责任”纳入企业职工业绩考核的管理办法,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与团队和领导干部个人的KPI(关键绩效指标)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刚性兑现,责令责任主体签署责任书,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部门进行问责与惩处。与此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失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样予以严格问责。实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与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出台规定禁止国有企业和与其领导人有特殊关联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4.建立监督信息共享联动机制

针对当下不同监督主体互不联通的监管信息“碎片化”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提出要筑牢“四道防线”,即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

据此,一方面,应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管合力。确立由国资监管机构、国企监事会、国企纪检监察部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经济运行监督、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联动,使内外监督部门互享监管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内外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完善违法问题移送制度。对于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在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案件移交制度,同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