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典:注释法典(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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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

(2005年8月12日 民函〔2005〕209号)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鄂民政函〔2005〕1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这里的“有效护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国公民持有的入境证件。目前,旅居海外的台胞来祖国大陆均需到我驻外使、领馆领取旅行证。凭旅行证入境。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