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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2014年1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1号令发布 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和(或)有关规定。
4 其他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