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执法办案常用手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2014年1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1号令发布 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和(或)有关规定。

4 其他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