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在这次修改中保留了原条文内容,未作修改。
水污染的主要特点是污染范围大、作用时间长、污染物种类繁多且原因复杂,一旦产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污染治理十分困难而且成本很高。因此,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水污染特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障关系到人类生存的饮用水,并针对不同污染源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采取不同的措施,达到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目的。
一、关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综合治理
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发生或可能发生人为活动对水环境的损害。所谓防治结合是指在事前预防的基础上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水污染和自然破坏,对已经发生的水污染通过各种净化和治理措施,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所谓综合治理,又称综合整治,是指根据水污染或自然破坏的具体情况,对治理进行统筹安排,综合运用各种环境保护管理手段,通过加强环境法制、管理、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等各项工作,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是国内外防治水环境污染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难以筹集巨额资金用于污染治理,但又不能因为进行生产会导致污染而因噎废食,放弃经济建设。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可以尽量避免环境损害,将环境损害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从而通过有限的资金达到最大的收益,实现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为了使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到实处,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重点强化了各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例如,新修订的本法中增加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了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二、关于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是人类的生存之本,确保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需要。为了突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问题,本法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三、关于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水污染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污染源方面可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从污染产生原因方面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一般而言,工业污染主要是点源污染,农业污染主要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要比面源污染容易防治,但是如果放松对面源污染的治理,污染后果可能会比点源污染更为严重。因此对各种污染源都应当加以合理的控制。
工业企业的污染仍然是目前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是点源污染,这类污染物一般有固定的排污口集中排放,相对监管比较容易,因此,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加强对工业排放废水点源控制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能力,对解决当前的水污染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农村过量和不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小规模畜禽养殖的畜禽粪便,以及未经处理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和废水等,都是造成面源污染的直接因素。而农村面源污染源于分散的地区,随机性强、成因复杂且潜伏周期长,治理起来难度较大。如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农村面源污染是太湖氮磷高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一定要在大力整治工业污染的同时重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四、关于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生态治理工程是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之一。生态治理工程力求达到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改善与维护生态系统,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特别是要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需要积极推进。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