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调清洁生产防治水污染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由原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而来,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能采取对污染进行全过程控制的清洁生产工艺,从而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大。目前大多数企业采取的末端治理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污染的进一步恶化,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或者缓解水污染。
2.清洁生产工艺是不排放污染物或者污染物排放少的生产工艺。这是因为,清洁生产的实质,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生产设计、能源与原材料选用、工艺技术与设备维护管理等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从生产和服务源头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控制污染的产生或完全避免污染物的产生。简而言之,清洁生产就是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后无须再进行处理;而其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对生产的过程进行控制,而是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再处理,使之达到环境要求的标准再进行排放。因此,实施清洁生产对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减少和避免水污染物产生的目的,而且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方面十分推崇的措施和方法。我国正在进行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其实质上是与清洁生产的要求相一致的。因此,清洁生产工艺的推广在我国意义重大。
3.本条专门规定了企业利用清洁工艺的要求。这不仅适应了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
4.根据本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其中的“清洁工艺”就是指清洁生产工艺。这一规定的根本目的是要求企业从源头开始对水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而不是单纯地实施末端治理。这也是清洁生产这一生产方式的基本要求。
5.由于技术改造和污染排放控制是不断发展的过程,本条所指“清洁工艺”是相对原有污染危害相对较大、资源利用效率更低和污染物处理效果较差的工艺而言的。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现在认为清洁的工艺,可能被更加清洁的工艺所替代。当前阶段,企业采取清洁工艺,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等政策文件,选择有关的原料、技术、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