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禁止在特殊地点堆放、存贮固体废物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保留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旨在防止违法堆放、存贮固体废物污染地表水。
考虑到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体的特殊性以及对保障水质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作用,本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地点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具体而言:
一、禁止堆放、存贮的污染物类型
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都不得违法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
其他污染物,是指除固体废弃物以外,可以固态装置或者设备存贮的液态、气态等污染物。
二、禁止堆放、存贮的特殊地点
禁止堆放、存贮的地点为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最高水位线是指江河、湖泊等某一断面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现的最高的水位。1997年8月制定的防洪法(已被修改)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三、禁止行为的种类
本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限于“堆放”和“存贮”两种。对这一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也就是说倾倒也成为绝对禁止的行为。倾倒与堆放、存贮存在本质差别,前者是指倒转或倾倒容器倒出废物;后两者往往是指成堆地将固体废物放置在一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