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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是成文法律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核心部分或称引导部分。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一般具有形式上的法律结构,但不同类型的法律又具有不同的结构形式。总体上说,成文法的法律在结构形式上大致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宪法结构;二是刑法结构;三是民法结构;四是诉讼类法律或者程序类法律结构;五是行政类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形式上说,大致分为这五种类型。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结构特殊,设有序言和总纲,这是其他类型的法律在结构形式上所不具备的。水污染防治法作为行政管理类的法律,在法律结构形式上属于行政类法律的结构,一般包括四个部分,即总则、分则、罚则和附则。这是成文法国家行政类法律普遍采用的结构形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行政类法律的结构形式在整体设置上与其他成文法国家相同,即包括前述四个部分,但具体表述形式有所区别。我国行政类法律一般均设有总则和附则,与其他成文法国家行政类法律的表述相同;尽管也实际具有分则的内容(一般从第二章开始到罚则即法律责任前的诸章内容),但没有具体的“分则”这一文字表述,这是与其他成文法国家在行政类法律结构上的第一个不同;第二个不同是我们的行政类法律在结构形式上不使用“罚则”的文字表述,而代之以“法律责任”的表述。我国行政类法律的总则一般规范法律的核心问题,诸如立法目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管理方针或者基本原则(有的称为行为原则)、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责即管理体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核心管理制度、主要激励机制或者扶持政策等内容,少数行政类法律根据实际需要设有涉外的规范内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涉外问题不突出,主要是规范我国境内的水污染防治行为,因此在总则中没有关于涉外问题的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