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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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保留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流域水污染的重要依据。水污染不仅仅是局部的区域问题,更是流域问题,如果单纯按照行政区域实行水污染防治工作,就变成了“静态治水”,难以实现全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整体提高。多年来,国家和地方都在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首要的措施就是按照流域特性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流域水污染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系统、全面防治水体污染的重要依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一般包括:水体的环境功能、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及实施措施、流域城市排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核心内容。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三峡库区上游区及影响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2015年)》等多项重点江河、湖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条文解读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主体

作为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其编制主体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其批准主体为国务院。

作为国家确定的重点江河、湖泊流域以外的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其编制主体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而其批准程序和批准主体为:先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由其报国务院批准。

作为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其编制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而其批准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依据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在编制国家确定的重点江河、湖泊流域以外的其他跨省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时,均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在尚无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切实需要,先行制定其他跨省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待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完成之后,应当对已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跨县河流并不汇入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其水污染防治规划就无需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只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等进行编制即可。

三、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法律效力

本条第四款阐释了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法律效力问题。“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的规定,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明确指明了水污染防治规划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文件,无论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还是进行预算拨款或者兴建建设项目等,都必须认真考虑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另一方面,“基本依据”也说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不容随意变动,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其修改程序与初始制定程序一样严格,需要由原批准机关重新批准。

四、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关系

二者均是我国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当中的重要类型。经批准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的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相关规定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三峡库区上游区及影响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