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对这一条未作改动,保留了原条内容,并仍作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内容。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在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后,在地方开展起来的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其在1989年5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被确立为八项基本环境管理制度之一。1996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也提出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2006年,中组部印发实施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将环境保护正式列入党政干部考核体系的考核内容中。这一条的规定与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与本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相符合。故此,该条内容未予调整。
条文解读
本条是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本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
一、关于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其他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具有全局性的影响。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是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把水环境保护工作真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动行政资源解决依然严峻的水污染问题;二是通过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定量化、指标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法的真正实施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真正落实;三是通过考核评估制度,有利于增加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全社会对水环境保护的参与和监督。
二、关于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也就是说要强化水污染防治政绩考核,在一个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指导下,将政绩考核与当地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挂钩,这将从根本上改变地方领导干部片面追求GDP增长、不注重水污染防治的现象,有效地避免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缓解日益严重的水环境压力发挥良好的推动作用。目前,环保政绩考核在地方上已经有了很多效果很好的实践,例如,浙江省将包括“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在内的六个环境资源评价指标纳入干部实绩分析指标体系之中,作为干部政绩、公务员年度考评、评选先进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干部政绩考核以及升降任用挂钩。又如,山西省将环保正式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山西省委明确要求,各市县党政一把手是环保第一责任人,环境指标将作为干部考核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随着十八大以来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方针开始落实后,环保政绩考核制度已经广泛推行。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范围内这一制度已经普遍实施。GDP论英雄的历史正在发生重大转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