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注解
罪刑法定,是指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则。该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1)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2)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该原则的形式要求为:(1)刑法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但允许采用相对不定期刑;(3)禁止类推适用;(4)禁止重法有溯及力。实质要求为:(1)刑法规范的明确性;(2)刑罚的合理性。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注解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要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犯罪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
配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注解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分别由第6条至第11条所规定。
第6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管辖”,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第7条至第11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其的补充。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故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并未仅仅局限在“属地”上,国际法和各国实践都接受了“拟制领土”的观点,将船舶和航空器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
应用
1.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关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90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等。对于这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法,如何处理,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第2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属于我国的“拟制领土”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如何理解犯罪地
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原则中的犯罪地采取了遍在说的观点,对犯罪地应作广义的理解:(1)犯罪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均被视为犯罪地。(2)行为地既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应有所作为之地(不作为犯);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关于结果地,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结果地;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注解
本条是关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取得我国国籍的具有外国血统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国而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和临时出国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本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军人的范围可以适用本法第450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受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这一点与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有所不同。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注解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并非不构成犯罪,只不过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协议,我国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不能接受。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下列人员:(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交代表;(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2、14条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注解
本条确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更轻时例外。具体包括:(1)新刑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以后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都适用新的刑法;(2)新刑法施行后,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关于适用原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新刑法已有具体的罪与刑的规定,原有规定不再适用;如果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只是条文顺序号变了,适用新的条文;(3)新刑法施行以后,对于新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如果原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原来的法律按无罪处理;如果是行为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以后的,则应对新法生效以后的该部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原有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也认为是犯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应当适用原有法律,但是新刑法处刑较轻时适用新刑法。
应用
5.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6.刑法的溯及力适用于已决犯吗
刑法的溯及力仅针对未决犯,新刑法生效以前,依照原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仍然继续有效,不能因新刑法的实施而改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