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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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注解

本条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二是公务查询。

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如房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的权利人的范畴。对“利害关系人”实质内容的界定不属于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

公务查询的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机关,这不同于普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此类查询通常是由于权利人牵涉某些国家机关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而引起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所进行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协助提供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供查询和复制的义务。

应用

23.哪些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4.符合哪些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20.1条的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配套

《律师法》第35条;《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